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05 00:11:59
每經編輯 孫志成
2003年,甘肅蘭州市西固區某國企職工杜某,將單位分配的一套未辦理產權證的房屋以7萬元價格出售給王某。
20年后,2023年該套房屋市值近百萬,且已可以辦理房產證,但王某咨詢發現房屋已登記在杜某名下。于是,王某找到杜某要求其按照當年的約定配合過戶,卻遭到杜某的拒絕。杜某希望王某支付一定的差價補償。于是,王某向蘭州市西固區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蘭州市西固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杜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審理認為,杜某以合同簽訂后房價上漲為由要求王某先行支付差價補償的辯解,因缺乏法律依據,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7萬元賣房20年后市值近百萬
原房主要求補差價拒絕配合買家過戶
杜某原是蘭州市西固區某國企職工,2003年將單位分配的一套未辦理產權證的房屋,以7萬元價格出售給王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王某支付了全額購房款,杜某交付了原始購房發票,并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協助王某辦理過戶手續。
王某自交易完成后即入住該房屋,至今已居住20年。20年間,房價顯著上漲,該房屋現市值已接近百萬。2023年,王某從鄰居口中得知房子已經可以辦理房產證,立即前往房管部門咨詢,卻被告知涉案房屋已經登記在原房主杜某名下。
王某找到杜某要求其按照當年的約定配合過戶,但卻遭到了杜某的拒絕。于是,王某向西固區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王某與杜某就20年前的房屋買賣事宜進行了充分的陳述與辯論,雙方均對交易事實及《房屋轉讓協議書》的有效性表示認可。但杜某辯稱,其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發生在20年前,20年后涉案房屋才具備產權證辦理條件。如今涉案房屋的價格較20年前翻了不止10倍,如果依據20年前的協議要求其現在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明顯有失公平。所以杜某要求王某先行支付一定的差價補償,然后再將房子變更登記至王某名下。
法院認為“補差價”缺乏法律依據
判原房主協助辦理過戶
蘭州市西固區法院介紹,由于案件年代久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span>
法官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杜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的內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王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且已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屋20年,其要求杜某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請求合理,應當予以支持。杜某以合同簽訂后房價上漲為由要求王某先行支付差價補償的辯解,因缺乏法律依據,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判令杜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二手房交易后原房主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而房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要想取得房屋物權,就要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因此,如遇類似情況,在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下,買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輯|孫志成?蓋源源
校對|何小桃
封面圖自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本文轉自: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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