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5 01:49:40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自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包括中國遠洋、東方航空、中國國航在內的一些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相繼爆出巨額虧損。
每經記者 周曉芳 發自北京
盡管2004年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事件已經狠狠地敲過一記警鐘,仍有“少數中央企業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性、復雜性和風險性認識不足”,“特別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
昨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對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作出嚴格規定,要求中央企業有效管控風險,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通知》同時明確,違規從事相關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據《每日經濟新聞》了解,自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包括中國遠洋、東方航空、中國國航在內的一些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相繼爆出巨額虧損。
三類央企禁觸金融衍生業務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就上述通知答記者問時表示,金融衍生工具是企業穩定收益、對沖風險、參與國際市場經營與競爭的有效工具,但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濫用或運用不當則會放大風險,甚至造成災難性后果。
因此,《通知》提出四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中央企業對已經開展的所有金融衍生業務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產品,含通過銀行購買境外機構的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全面徹底清理,并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國資委書面報告清理情況。二是要求企業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對企業已經開展或擬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提出明確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有效管控風險。三是要求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企業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并與國資委建立日常工作聯系。四是明確管理責任,對違規經營或發生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通知》特別強調,資產負債率高、經營嚴重虧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造成損失者將被追責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應遵守“四嚴”。
一是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二是嚴守套期保值原則,三是嚴控投資風險,四是嚴格規范業務操作流程。
其中,《通知》指出,中央企業開展的金融衍生產品業務,應與現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應當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產品,不得超越規定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復雜業務。
按照《通知》的要求,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中央企業,其持倉規模應當與現貨及資金實力相適應,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范圍現貨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業務出現過嚴重虧損或新開展的企業,兩年內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范圍現貨的50%。
國資委還規定,企業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個人賬戶)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還要求依法追究損失責任。處罰方式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種方式。
自去年下半年以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多家中央企業的金融衍生品業務爆出巨額虧損。以航空業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國國航、東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三家國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賬面虧損總額已經達到131.7億元。
【專家解讀】
“這個政策非常必要”
對于國資委出臺的通知,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劉紀鵬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對于金融衍生品的風險防范是應對美國金融危機的重要措施之一,“當前出臺這個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實際上,美國應對金融危機措施的一個主要特征,便是去杠桿化,而具有高杠桿作用恰恰是金融衍生業務的重要特征之一。
劉紀鵬認為,金融衍生業務的這一特征容易為國際炒家所利用,因此,必須從戰略的高度提防那些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轉移金融衍生業務風險。“不少衍生品業務前期有盈利,后來卻吃了大虧,在當前形勢下,最好不要做大宗期貨,特別是有色金屬。有必要防范國際炒家利用衍生品去攫取新興資本市場的財富和利潤。”
中國國航董秘黃斌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通知有助于央企完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接到通知后,國航對目前的管理架構進行了梳理,同時也按照國資委要求上報了材料。 每經記者 周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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