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0 04:36:35
為了打擊這些行業“潛規則”,證監會首次對研報披露流程進行規范,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研報發布方建立審閱機制。
每經記者 馬宇飛
針對利用證券研究報告進行內幕交易的行業“潛規則”,中國證監會日前擬重拳出擊。證監會今日發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于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流程作出嚴格要求,強調禁止利用研究報告進行內幕交易或牟取私利。
研報須建立審閱機制
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解釋,所稱證券研究報告,主要是指個股及證券產品的價值分析、投資策略等;但對宏觀經濟、政策法規等發表分析、評論或者意見則不適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媒體就曾多次曝光利用研究報告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例,其手法包括提前泄露報告內容讓利益方搶先買進,或是借研究報告為自營做掩護進行相反操作等。
為了打擊這些行業“潛規則”,證監會首次對研報披露流程進行規范,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研報發布方建立審閱機制。即在研報發布前,由相關人員進行研報質量管理和合規審查。且除上述人員外,發布方其他人員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人員均不得在發布前審閱研究報告。
其次,《暫行規定》還要求,研報發布方應防止證券分析師利用發布研報為自身及其利益相關者牟取不當利益,防止相關人員在發布前泄露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同時,應當公平對待證券研究報告使用者,不得將擬發布的證券研究報告內容或者觀點,提前提供給內部部門及人員或者特定使用者,牟取不當利益。
研報須獨立客觀
此外,《暫行規定》第八條還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須保證研究部門及其人員制作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不受公司內部及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特定客戶等利益相關方的干涉和影響。同時,不得向有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的證券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諾,發布對其有利的證券研究報告。
須披露持有研究標的情況
而針對研報發布方利用報告掩護進行相反操作的情形,證監會規定發布方建立內部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布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此次推出的《暫行規定》在這一方面甚至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其中第十二條指出,對具體某個股票做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研究報告,須在該報告發布日,披露截至當天報告發布方持有該股票的數量、市值及占公司自營投資總額的比例。
同時,該報告發布當天及下一個交易日,發布方的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深圳一位私募人士指出,上述規定明顯是要重點加強對券商研究所與自營盤的監管,防止券商做出“心口不一”的違規操作。
須遵循靜默期安排
最后,《暫行規定》還要求,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同時,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也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證監會明確表示,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次暫行規定發布研究報告的,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注銷有關人員的執業注冊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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