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給基金經理上“刑”意義重大
2010-09-08 01:29:09
曹中銘
日前,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涂強、長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劉海和韓剛3人“老鼠倉”案的處理情況。其中,涂強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另罰款200萬元,并終身禁入市場;劉海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外罰款50萬元,并罰3年禁入市場;而韓剛則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因涉嫌“老鼠倉”而被曝光的基金經理已達6人,與此前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原南方基金經理王黎敏、原融通基金經理張野所受到處罰不同的是,此次將有基金經理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且,相對于涂強、劉海為所操控賬戶獲利37.94萬元、13.47萬元的事實,其分別被處以200萬元與50萬元的罰款,與監管部門通常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語。
顯然,若非去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的實施,我們還很難看到有涉嫌建立“老鼠倉”的基金經理被上“刑”。從行政處罰演繹到行政處罰與追究刑責并重,一方面表明對于“老鼠倉”等違規違法行為打擊手段的多樣化,另一方面也彰顯出資本市場法治化的不斷深入。
此次3位原基金經理 “老鼠倉”案有了結果,但值得市場反思之處仍不少。其一,3人均是在去年8月份深圳證監局對轄區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執業行為進行突擊檢查時“突然”事發的,如果沒有這次突擊檢查,3人的“老鼠倉”會曝光嗎?還有多少基金經理的“老鼠倉”在“潛水”呢?其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涂強仍有8次內幕交易,而韓剛則通過14次內幕交易獲利27.7萬元。即使涂強的8次內幕交易獲利不多甚至虧損,但鑒于其存在內幕交易的事實,是否也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三,為什么在唐建、王黎敏、張野之后,基金經理的“老鼠倉”案仍然不斷出現?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涂強與韓剛仍然會鋌而走險?
事實上,對于基金經理的“老鼠倉”現象,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追究刑事責任,雖然都能產生一定的威懾力與警示作用,但都只是一種事后控制,而其對于市場的危害性已經造成。如何轉變為事前控制,才是我們更應該關注的焦點。因此,與其此時亡羊補牢,倒不如先把“牢”做好做得更扎實。
另外,上述6位基金經理案發后,幾乎所在的基金公司都紛紛與之劃清界限,認為是其“個人問題”、“個人原因”。從基金公司內部治理上來說,基金公司一點責任都沒有嗎?我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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