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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總局:9月發放工資均應適用新稅法

    2011-09-08 01:16:47

    Default-thumb_head 每經記者  胡健  發自北京

        最近幾天,從事會計工作的李楠仍在為新舊個稅政策感到糾結。

        她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我們公司是當月工資次月發,按道理9月7日應該發8月工資,那么這部分工資所得到底應該按照2000元起征點還是3500元起征點來扣除呢?”李楠提出了一個很多財會人員普遍存在的疑問。

        國稅總局及時發現了這一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問題。昨日(9月7日),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正式回應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

        該負責人明確表示,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繳納個人所得稅。

        他舉例說,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按照該負責人的說法,李楠在為其同事做8月工資表扣個稅時,應該按照3500元起征標準予以扣除。

        此外,有一些單位為減輕員工負擔,把應在8月底發放的工資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針對這種做法,國稅總局上述負責人稱,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該負責人的說法,經過計算不難發現,上述為員工避稅是一種自作聰明的做法。由于個稅是累進稅制,員工一個月發兩次工資會比正常發薪多繳個稅,而且員工月工資越高,繳納的稅就會更多。

        某稅務系統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國稅總局關于個稅征繳的一些細節問題早已傳達到地方,發生誤解屬于公司財會人員未能明白條例意思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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