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9 01:09:59
當時的保薦人愛建證券、法人代表、保薦代表人及項目協辦人陳燦雄也都對“舊版”招股書簽字蓋章。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冬晴
每經記者 張冬晴
即便是冠華股份“二次上會”依然被否,但“舊版”招股書造假這一客觀事實顯然也不可能到此結束。參與其中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顯然也難辭其咎。
對此,有證券業律師表示,現在需要認定冠華股份上次提交的審核材料是否構成虛假,一旦構成虛假記載,那么肯定就受到36個月不受理申請的監管。但是,現在能不能確定上次是否屬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三種情形之一。不過一旦確定,那么就可以參照相應法律對保薦機構等中介給予相應的懲罰。
涉事主體均曾承諾擔責
事實上,記者發現,在2010年6月份的“舊版”招股書中,發行人冠華股份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于2010年6月9日對“舊版”招股書簽字、蓋章確認。
同時,當時的保薦(主人承銷商)愛建證券、法人代表郭林、保薦代表人梁亮和劉凡以及項目協辦人陳燦雄也都在2010年6月9日對“舊版”招股書進行了簽字、蓋章,甚至還聲明“本公司已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當時的發行人律師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也于2010年6月9日蓋章、當時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管建軍、簽字律師杜曉堂和馬文杰也都同時進行了簽字,聲明并確認當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與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矛盾,確認招股說明書不致因所引用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顯然,盡管當時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等相關方面均對2010年6月冠華股份首次闖關IPO的招股書造假行為試圖瞞天過海,并且還信誓旦旦地作出了“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聲明,但通過“新版”招股書補充披露所曝光的造假行為已經昭彰,除了發行人冠華股份理應面臨終止審查后36個月內不再受理申請的監管措施外,“二次上會”被否并不能成為此事的最終結果,當時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也應承擔違背自己承諾而應承擔的責任。
律師:保薦機構違法應被罰
但是,對于簡單比對冠華股份前、后兩份《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多位律師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可以證實,冠華股份前保薦人(主承銷商)愛建證券及前保薦代表人梁亮、劉凡未能勤勉盡責、未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其失職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192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65條規定。
張遠忠指出,由于目前還處于發行審核階段,經濟上并沒有造成客觀損失,但保薦機構起碼應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志斌也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保薦人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肯定是負有責任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有義務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同時,王志斌進一步指出,違反上述規定的話,主要是根據《證券法》將面臨行政處罰。其中,《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作為保薦人,必然要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核查。”對于“舊版”招股書造假問題,上海昆侖律師事務所樂立斌律師也持有完全相同的觀點,“當然,如果發行人提供的材料是假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情。”
“如果企業怎么說你就信了,保薦人顯然就沒有盡到監督核實的義務了,涉及沒有盡職的問題。”樂立斌進一步表示,“作為發行保薦人,必須對相關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核實。如果核實過程中出現差錯的話,無疑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舊版”招股書中隱瞞重大關聯關系等一系列問題,一直在做行政處罰方面的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周浩也表示,“他這個肯定是構成了虛假記載的。他寫進去就不可能過會,肯定不會寫進去的。虛假記載是主觀上故意這樣做的,重大遺漏則是客觀上的失職。”
周浩特別指出,“他這個不但是違規問題,這次上會都不應該上了,連受理都不能受理的,從上次被否到現在才多長時間?沒有滿36個月吧?”
同時,周浩認為,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既然已經出現這種情況,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除此之外,周浩進一步指出,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所存在的問題一旦被認定以后,還將面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罰款甚至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
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認為,現在需要認定上次提交的審核材料是否構成虛假,一旦構成虛假記載的話,那么肯定就受到36個月不受理申請的監管。但是,現在能不能確定上次是否屬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三種情形之一,需要監管層進行立案調查并進行認定,如果通過公開材料能夠認定存在這些情形的話,那么就構成了違法違規問題。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也表示,如果證監會認定愛建證券及梁亮、劉凡保薦行為違法、違規,可依據《證券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山o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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