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4 01:11:46
耿爽
“毒膠囊”事件發生后,4月24日,包括筆者在內的廣州4位律師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聯署建議書,建議立即啟動“責令召回”,責令涉事藥企停產,并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刑事責任,同時,還建議國家藥監局開創 “懲罰性賠償”。隨后,又在微博征集“毒膠囊”處理意見,在這短短的時間里,就收到了數以千計的意見及建議。
雖然莫衷一是,但對于如何解決這些層出不窮的毒食品、毒藥品問題無外乎三種觀點:
第一是要追究國家藥監局的責任。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該局的責任分為兩種,事前監督和事后處罰??墒牵瑑H靠藥監局能夠防止這樣的悲劇再次重演嗎?馬克思曾說:“有300%的利潤,資本家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這是資本的逐利本性決定的,即使監管再到位,都無法徹底杜絕企業逐利的本性。
第二是將出現這種問題歸咎于社會道德淪喪、責任感缺失?;谏鐣牡赖聹S喪,我們可以譴責、可以聲討,但說到底道德不是強制的規范,我們的社會也并不是由愛情和同情心維系的結合,僅靠道德解決不了迫在眉睫的問題。
第三是追究企業的責任。就目前的法律體系而言,追究企業的刑事責任有法可依,追究企業的民事賠償責任則十分艱難。首先,證據就是一道無法逾越的屏障。即使手中有了問題藥品,也還要舉證藥品的來源以及自身受到了損害,讓他們“牢底坐穿,傾家蕩產”真的很難。
在美國,有位名叫約翰·麥克達比的患者,患有心臟病和糖尿病,長期服用默沙東公司生產的鎮痛藥“萬絡”,該藥物在2004年被發現可能增加心臟病和其他心血管疾病的風險。這名患者于2006年在美國新澤西州法院提起訴訟,指控默沙東公司作為美國醫藥業巨頭,將公司利益置于藥品安全之上,一直沒有向公眾透露藥品安全信息。后來的判決結果是,默沙東公司應當向這名患者支付9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即除了賠償患者實際損失外,額外加重賠償,達到懲戒的目的。而另一位生前曾服用萬絡的患者,其遺孀更是獲得高達2.5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
在西方,諸如此類醫藥行業的案件對企業懲罰嚴重,迫使他們在瘋狂追求利潤的同時,不得不考慮產品自身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嚴重后果。在這樣的氛圍下,哪個制藥廠還會為了節省1分錢的膠囊成本鋌而走險呢?
食品藥品生產企業良莠不齊,也許無論道德還是法制,都無法從根本上杜絕問題食品藥品??墒牵习傩涨蟮闹皇且粋€放心,我們無法對大大小小、參差不齊的企業全部放心,至少可以選擇讓我們放心的上市公司或者品牌企業??墒?,目前的狀況卻如此令人失望。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這部分有可能讓我們放心的上市公司或者品牌企業恰恰是最有作用的,商譽是他們的無形資產,巨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對他們而言,也具有實際上的沖擊力。
回到實際操作的層面,除了已經受到損害的個人可以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外,藥監局可以立法對問題企業進行懲罰性罰款,而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原告對問題企業提起訴訟要求懲罰性賠償。
在一個法律人眼中,文化和道德當然必須建設,可立竿見影行之有效的正是這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設。我們呼喚這樣的法律法規盡快進入立法程序,我們期盼不久的將來,我們和我們的下一代可以放心地生活。(作者系廣州律師、“毒膠囊”事件公益律師團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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