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7 01:05:49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茜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張茜 發自北京
在以后由投資者發起的訴訟中,站在被告席的可能不僅是銀行,或還將會有評級機構的身影。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周一裁定,標準普爾公司對荷蘭銀行一衍生品的評級誤導了投資者,標普需要為其評級結果造成的損失負責。
引發此宗訴訟的是荷蘭銀行創造的一種“怪異而復雜”的金融衍生品——固定比例債務債券(CPDO),標普評級服務公司對此債券給出了最高的AAA級評級。2006年,澳大利亞12個地方議會購入了此類債券,6個月之內,CPDO讓這12個地方議會虧損了90%的投資,損失共計1600萬澳元(約合1660萬美元)。
該案的法官JayneJagot認為,“標普給出的AAA評級具有誤導和欺騙成分,向澳大利亞的潛在投資者發布了一些虛假和疏忽的失實陳述?!?/p>
澳大利亞聯邦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標普被荷蘭銀行鉆了空子。荷蘭銀行雇傭了兩名已經離職的標普雇員研究標普的評級模型,從而知道標普給出的AAA級意味著該債券的違約率為0.728%,為了得到這一違約率,荷蘭銀行向標普提供數據稱,全球債務指數(Globoxx)的歷史平均波動性為15%,而當時的實際水平為28%或者29%,而此種研究評級公司評級模型以作弊的行為也是次貸危機前,美國債券市場司空見慣的伎倆。
法官Jagot認為,標普直接采用了荷蘭銀行提供的全球債務指數是一種瀆職行為,因為標普本該自己計算而且這一計算非常容易。此外,判決書顯示,標普最終知曉了荷蘭銀行的這一誤導行為,但是沒有采取補救行動。
盡管評級機構被詬病為次貸危機的始作俑者,但之前為危機付出代價的都是發明結構性金融產品的銀行,這還是評級機構第一次由于一種金融衍生品而面對庭審。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陳潔指出,評級機構從金融市場獲得了更多的利益,他們受益于監管許可,卻不像其他金融中介那樣,對不正當行為給投資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信用評級機構將自己定位為金融信息的發布者,將信用評級結果定性為意見而非商品,從而以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主張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信用評級機構對金融市場進行風險揭示,表明其實際上在履行社會監督者的角色,承擔信用風險預警和穩定金融市場的功能。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三大評級機構占據了99%的評級市場,這樣評級機構實際上就擁有了強大的壟斷地位。
同時,由于信用是參與資源配置的資格與手段,信用評級就是對經濟主體的信用資本定價,引導市場按評級結果去分配資源。因此,信用評級不是簡單的中介服務,而是話語權,是代表社會各界參與對經濟主體、甚至政府的信用資本定價與資源分配。壟斷地位意味著這種話語權就是決定性的,追究評級機構責任有助于實現評級機構的客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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