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2-12-05 00:56:29
臨商銀行客戶起訴銀行,反被銀行起訴一案,11月21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胡群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胡群 發自北京
臨商銀行客戶起訴銀行,反被銀行起訴一案(見《每日經濟新聞》2012年10月19日稿件《反訴疑云:臨商銀行前支行行長落馬牽出案中案》),11月21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臨商銀行客戶梁秀芬高利轉貸罪不成立,偽造金融票證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前臨商銀行支行行長劉樹偉偽造金融票證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梁秀芬當庭提出上訴,并于11月28日向臨沂中院遞交二審上訴狀。
銀行稱對判決不知情
時間回溯到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起訴臨商銀行及該行原支行長劉樹偉,索取存款本金及利息;3月16日,臨商銀行董事長王傢玉向公安機關控告梁秀芬、劉樹偉有合伙偽造或變造銀行結算憑證以實施詐騙的重大嫌疑。
當年3月24日,臨商銀行法律事務部主任陳洪義向臨沂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稱,梁秀芬依據劉樹偉偽造的一張金額658萬元的交款單,將臨商銀行及劉樹偉告到了法院。經查,梁秀芬在臨商銀行只開有一個賬戶,且該賬戶自始至終沒有發生業務,只是開戶時存入了一元錢,且梁秀芬提供的現金交款單與臨商銀行標準的現金交款單存在很多差異。
昨日 (12月4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臨商銀行法律事務部主任陳洪義求證此案判決對臨商銀行的影響。陳洪義在電話中向記者稱,對于判決“我們不知道,(案子)到了公檢法哪一個程序。我們只是舉報,其他的我們不知道。”
當記者再次詢問臨商銀行將如何處理兩張合計2658萬元的現金交款單時,陳洪義聲稱沒有義務告知,并掛斷記者的電話。當記者再次撥打時,始終無法撥通。
“如果梁秀芬刑事罪名成立,臨商銀行就可以不歸還2000多萬元債務,這才是銀行繞過民事,追訴刑事的主要原因。”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明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
山東晨浩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光武也向記者表示,如果梁刑事罪名成立,則銀行不再承認債務,因此銀行才會去公安機關起訴。但梁秀芬起訴臨沂銀行案子目前只是中止,尚有回旋余地。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3月24日,臨沂市羅莊區雙發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秀芬)以購原料為名,向臨沂市商業銀行羅西支行貸款180萬元。2005年3月28日,梁秀芬將這180萬元連同公司賬戶內原有的20萬元,共計200萬元通過劉樹偉高利轉貸給某化學品廠,利息為每百萬每天2000元。在收回高利貸本息后,該筆貸款又多次借給其他企業使用,共計獲利達50余萬元。
法院在判決書上稱,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銀行票證的真假
在判決書上,法院稱梁秀芬為達到騙取銀行資金的目的,與劉樹偉結伙,利用劉擔任臨商銀行支行行長職務便利,共同偽造銀行結算憑證,事實上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臨商銀行懈怠管理,最后將工作人員違規操作的不利后果轉嫁給客戶。判決認定該票證系偽造,完全違背了客觀事實。該票證是銀行正式的、規范的一種格式票證,并且該證證章齊備,內容合法,完全有效,何談偽造之說?”被告代理律師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稱。
在朱明勇看來,票證出自銀行,是銀行專用的格式票證,并非梁私自復制、翻印,模仿變造的;票證上有銀行的簽章,并且該簽章是真實的、銀行正在實際使用的印章,該章既不是私自刻制和變造的,也不是私自加蓋或者偷蓋的;票證上有該銀行原支行長的法人印鑒,該印鑒也是該銀行原支行長的專用業務印鑒,既不是上訴人偽造的,也不是上訴人私自加蓋的;并且票證記載的內容與該票證格式所標明的業務內容一致。
“不管該證是否偽造,都不可能是梁秀芬偽造的。”朱明勇稱。
梁秀芬署名的二審上訴狀稱,“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偽造金融票證罪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也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悖。更為錯誤的是,一審判決罔顧該案上訴人實際將兩千多萬元現金交與羅西支行的原行長劉樹偉,又從劉樹偉手里拿到蓋有羅西支行印章和行長印鑒的繳款憑證這樣一個基本事實,編造出沒有證據支持的上訴人為了‘騙取銀行資金的目的’,是令人無法接受的。”
北京市未名律師事務所律師杜慶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銀行原負責人偽造本行存款憑證,是轉嫁風險的應急之舉,是不得已而為之。本案的實質是掌握存貸資源的銀行原高管為牟取自身利益,將本應納入銀行體系的資金以高利貸中介的模式體外循環,卻遭遇了難以承擔的信用風險。
“這類金融亂象一直在全國各地持續上演,我認為這是我國壟斷型金融的當然伴生物,很難徹底破解。”杜慶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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