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9 01:21:32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裴文斐 發自上海
每經記者 裴文斐 發自上海
現實生活中,采購完回家拆包,意外發現包里竟少了樣東西,這一定讓人很惱火。
日前,寧波市鎮海永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正公司)就遇到了類似事情。該公司2006年以人民幣3100萬元的價格,從浙江天一拍賣有限公司拍得一個資產包。該資產包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杭州辦事處(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將交通銀行寧波分行(以下簡稱交行)的不良資產打包組成。
然而,2011年永正公司欲行使債權人權利時卻發現,該資產包中有一項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的債權已經由進出口公司償付完畢。
“這意味著我們買到一個 ‘莫須有’的債權。”永正公司代理律師毛國平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
這起 “滅失債權混入資產包”的糾紛,究竟該由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還是買家來買單,目前還暫難明確。而在這起糾紛背后,卻折射出資產包轉讓過程中的債權審核亂象。信達公司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通常資管公司對資產包的抽查率只有30%左右。
信達公司相關負責人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債權轉讓時已經向永正公司說明過,資產包里的債權有重大瑕疵、甚至存在債權滅失,永正公司應該在購買時應該詳細調查債權的真實情況。
但毛國平律師并不贊同信達公司的說法,認為永正公司未被告知該資產包可能存在債權滅失,同時,債權滅失已經超出了合同約定的瑕疵和重大缺陷的范圍。
針對上述事情,記者4月18日致電交行總行采訪,但未果。
借舊換新銷債權/
據了解,1995年7月13日,由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發展公司)開辦的獨資子公司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公司在交行寧波分行開立LCB39500103號信用證,開證金額為329萬美元。同年8月23日,開發區進出口公司對外承兌,承兌金額為3290032.9美元。但至同年9月19日付匯時,進出口公司無力付匯,致使交行于1995年9月29日為其墊付人民幣27503542.11元 (按照當時匯率,折合329.8578萬美元)。
“2006年5月,永正公司拍得資產包后,發現其中一項債權的債權人進出口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被注銷法人資格。”永正代理律師毛國平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根據聯合發展公司出具的 《關于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公司債務清理完結的證明》載明,聯合發展公司愿意承擔開發區進出口公司未對外清償的隱藏債務?;谶@一點,永正公司到寧波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聯合發展公司。”毛國平律師稱。
“剛起訴時覺得很有把握,既有債權(信達公司拍賣所得)在手,又有母公司擔保。不料,起訴過程中,被告聯合發展公司提供了幾份證據材料,證明了進出口公司當初和寧波交行達成了協議,各自承擔50%債務約1375萬元,爾后寧波交行再貸款給進出口公司2000萬元,消化掉了1375萬的債務。”毛國平表示。記者查閱了聯合發展公司出具的相關協議書,發現1997年7月25日進出口公司與交行曾簽署了一份協議,其中針對LCB39500103號信用證作出如下描述:LC9500103號(進口電解銅)信用證項下,已由交行為進出口公司開證并承付的本金3298577.85美元,按付款日匯率折人民幣27503542.11元,已造成損失。
上述損失金額由交行、進出口公司各承擔50%,即交行支付給進出口公司承付款項13751771.05元,其余的13751771.05元的承付款項由進出口公司承擔。
1997年12月18日,對于進出口公 司 承 擔 的 銀 行 墊 付 款13751771.05元的處理問題,交行與進出口公司再次達成協議:1.由交行向進出口公司發放流動資金2000萬元,該貸款期限為一年期,共發放3期,利率嚴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保證形式為擔保,貸款手續按規定的程序辦理。2.進出口公司對其應承擔的信用證項下的銀行墊付款13751771.05元以分期歸還的辦法加以解決,即1997年12月底以前支付交行500萬元,以沖減銀行墊付款;1998年11月底以前支付交行450萬元;1999年11月底以前再支付交行4251771.05元。至此,進出口公司應承擔的LCB39500103號信用證項下的銀行墊付款清償完畢。
“在法庭上,證據交換時永正才發現債權竟然已經滅失了,經過逐一核對證據,永正公司認可了聯合發展公司出具的與交行的協議書以及履行完畢的證據,最終無奈撤訴。”毛國平律師告訴記者,“債權若有缺陷、瑕疵,都是資產包中常見的問題,永正能夠接受。但我們不能接受把一個虛假的、滅失的債權賣給我們,這屬于惡意欺詐的民事行為。”
滅失債權被估價600萬/
記者查閱了由信達公司出具的《交通銀行寧波分行寧波資產包簡介》(下稱資產包簡介),顯示該寧波資產包債權共164戶,主要分布在寧波下屬多個地區,行業涉及貿易、化纖紡織、服務、機電及建材等領域。債權總額約為80775.7萬元 (本金46430.1萬元,利息34345.6萬元)。
信達分析認為,交行寧波資產包有三個特點:一、抵押物有相當的變現價值。二、有多戶的擔保方有政府財政資金支撐,其資金運作能力強,需取得當地政府機構和執行法院的充分配合。三、多戶擔保單位經營情況良好,有還款能力。
對于上述爭議涉及的進出口公司債權,信達作出如下評估:債務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有限公司;債權本金:1293.07萬元;總額:1449.5萬元:擔保/抵押:寧波大榭開發區交銀貿易有限公司:債務人/保證人現狀:均吊銷;債務人及擔保人:主債人和擔保人均吊銷,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有限公司現改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憶泰進出口有限公司;回收價值分析: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憶泰進口有限公司目前經營良好,查實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出口有限公司轉制改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憶泰進口有限公司的情況后提起訴訟,預計能收回本金的一半600萬元。不過,信達公司相關負責人指出,600萬的估價不是信達作出的。
“當時,是信達外包給第三方資產評估公司作的估價,我們沒有評估資格。”上述負責人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道。
一家資產評估公司的張經理告訴記者,在債權滅失的情況下依然作出估價,很有可能是當時的評估員未履行相應職責。
“一般盡職調查的流程,評估員首先應深入企業,按照各家公司自己的評算標準逐項比對,比如公司當初銀行貸款數額;每年的還款情況,第一、二年還款情況還需特別列示;債務經歷時間長短;公司的現金流、償債能力都是必須考評的。”張經理向記者透露,“評估員如果真的深入過企業,調閱過工商局的注冊材料,一般不會出現上述情況的。”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的總裁助理王先生表示,“債權滅失對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并不難查,如果查不出來,我覺得有點瀆職成分在里面。盡職報告是從企業自我約束、職業操守、行業自律應有的客觀評價,而不能很隨意地派人下去隨便看看、調些材料,基本沒問題就通過了,這不嚴謹。”
債權滅失與重大瑕疵之辯/
資產包中發生債權滅失,信達公司認為,永正公司當初在買的時候每筆債權都應該調查過,信達方面也對各項債權作出解釋,永正應該在購買前做好盡職調查。
“永正若在購買前做好盡職調查,完全可以在接手的時候就剔除問題債權,買者負責。”信達公司相關負責人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說道,“信達方面在拍賣資產包都說清楚了的,信達公司就轉讓的標的債權只進行現狀出售,永正應獨立判斷標的債權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業價值。”
該負責人表示,不良資產包被業內人稱為“垃圾包”,處理價格往往只有原價的2%~3%,但事先資產管理公司都會說明,不能保證垃圾包內資料齊全、債權都有效,肯定有重大瑕疵。
“購買‘垃圾包’變數很大,其中很多債權無法履行,比如有的債務人逃走了,有些因重復抵押資產已經被處理掉了。”信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資產包買賣過程中,如買得好就發財,買得不好也有虧錢的。”
毛國平律師則認為,永正公司未被告知該資產包可能存在債權滅失,同時,債權滅失已經超出了合同約定的瑕疵和重大缺陷的范圍。
“滅失有別于重大瑕疵。”毛國平告訴記者,“重大缺陷瑕疵,至少債權是客觀存在的;而滅失是指債權已經不存在了,完全是兩個概念。”
“不良資產包銀行委托資管公司處理,漏洞問題應該由資管公司發現,不然盡職調查報告是如何做出來的。這起個案里面,漏洞比較明顯,按理說問題債權不應該一級一級落在永正公司手里,而應該是信達公司去找銀行要說法,或者信達自己處理掉。”一位第三方律師認為,本案中,信達公司應是連帶責任人。
資產包抽查率僅30%/
資產包轉讓時的債權審核,究竟是如何操作的?一些資產管理公司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坦陳,理論與現實確實存在一些差距。
上述資產管理公司總裁助理王先生認為,資產管理公司有義務對資產包中各項債權進行審核。“從盡義務上講,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應該在場,即使資產包里包含幾十項債權也要一一做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時所有債務人都要在場,哪怕不在場,也應該有一份完整的調查筆錄。”
“資管公司會派人去債務人公司做內部調研,了解為何會打入不良資產包,去工商局和稅務局了解相應情況,判斷企業現在、將來的償債能力。有些債權已經是垃圾,比如牽涉的企業已經解體,我們也會作出評估。對整個資產包進行切割。”王先生向記者透露,一般資產管理公司接到一個不良資產包,首先要評估里面還有多少東西值錢。
“然后將調研報告向資管公司高層匯報,做內審,通過后與銀行議價,同時向監管層報備,最后就可以依法處理了。一般來說,拍賣是以示公正的最好方法,表明資管公司不涉及利益鏈,避免原債權人質疑低價賣出,資管公司一般不會采取直接轉讓的方式。”王先生表示。
不過,王先生也坦言,資產管理公司每天經手業務量龐大,實際操作中難以應對如此多的債權審核。
“資產包里債權來不及一一排查,有的時候與其分解,還不如直接打包賣掉算了。”王先生告訴記者,“有時,公司派出的評估員偷懶,沒有實地勘察,這種情況在業內比較常見。”
信達公司相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通常資管公司對資產包的抽查率只有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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