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3-04-19 01:21:37
25億元再融資的環保核查期剛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連續出現污染事故,并被環保部門整改及約談。
每經記者 張靜 特約記者 白兆東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靜 特約記者 白兆東 發自陜西西安、青海西寧
每經記者 張靜 特約記者 白兆東 發自陜西西安、青海西寧
25億元再融資的環保核查期剛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湖北宜化;000422,SZ)
下屬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宜化),即連續出現污染事故,并被環保部門整改及約談。
不過,湖北宜化僅在公告中提及子公司遭環保部門整改,但未披露其他環保問題。此外,該公司還強調稱,青海宜化PVC項目在環保核查期內為在建狀態,而項目遭整改并不在核查期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多次致電湖北宜化,但對方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回復。
青海環保廳初審意見:未發生污染事故/
2010年4月,湖北宜化發布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擬募集資金不超過25億元。
根據2003年由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 《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重污染行業申請上市的企業、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再融資募集資金投資于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融資前必須經過登記所在地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和現場核查,再報送中國證監會,并抄報環保部。
2011年5月13日,青海省環保廳向國家環保部上報 《關于報送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再融資環保核查初審意見的函》,通過了湖北宜化全資子公司青海宜化上市再融資環保初步核查。
在該函件中,青海省環保廳稱,“湖北宜化在再融資核查時段內,能夠遵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三同時’制度,對存在的環保問題,也能及時按照環保部門要求整改,也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同年7月,湖北宜化收到證監會關于其定向增發方案的批復,公司擬非公開發行不超過1.5億股新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25億元,用于投向新疆項目和償還銀行貸款。
9月7日,環保部公布了《關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保核查情況的公示》,根據公示內容顯示,青海宜化屬于湖北宜化的控股子公司,處于在建狀態。8天后,青海宜化順利通過了國家環保部的公示。
一切看起來順理成章,然而在核查期(2008年1月~2010年12月)一過,自2011年起,青海宜化連出兩起污染事故,并遭環保部門約談,而這些都沒有被公司披露過。
青海宜化遭兩次約談:環境污染問題突出/
青海宜化坐落在青海省西寧市大通縣甘河工業園河東,為湖北宜化在青海投建的大型化工企業。
2010年6月12日,湖北宜化發布公告稱,青海宜化投資擬自建30萬噸PVC項目,項目總投資約16.1億元,建成完工后將為公司貢獻年均營業收入約22.8億元,年均利潤總額約為6.4億元。
6月25日,青海省環保廳即通過項目的環評批復,2011年1月27日,西寧市環保局批準其試生產。
然而,青海宜化試生產尚未滿一個月,青海省環保廳便責令其暫停試生產,原因為公司PVC項目乙炔清化工段在檢修時,造成含氫氧化鈣的堿性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對北川河水質造成一定影響。記者獲取的青海省環保廳向西寧市環保局下達的《關于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年產30萬噸PVC項目暫停試生產的函》顯示,青海宜化在試生產期間,“三同時”制度執行不到位。
隨后,青海省環保廳要求青海宜化進行整改,《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青環發 【2011】112號文件顯示,青海宜化存在環保設施建設不完善、已建環保設施存在缺陷和隱患,電石渣臨時堆場未采取 “三防”措施、鹽酸泄漏外泄、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諸多環保問題。
對此,青海省環保廳提出8項整改要求,并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經過整改,青海省環保廳對企業下達了 《青海省環保廳關于青海宜化公司環保問題整改核查情況的復函》(青環函[2011]191號)。
此后,青海宜化更是遭遇青海省環保廳連續兩次約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由青海省環保廳向《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提供的2012年8月15日約談會議紀要顯示,青海宜化地處北川河沿岸,排放污水已直接污染影響了北川河及湟水河水質,“成為湟水河最大的污染貢獻大戶”。
不到一個月,青海宜化再次被青海環保廳約談,此次約談請來了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環保廳指青海宜化因環保設施建設不完善、管理不到位,致使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兩次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問題突出,并詳細列出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要求企業再次整改。
對于上述事件,湖北宜化的信披可能并不到位。
湖北宜化公告對于青海宜化遭整改一事作了特別說明,公告稱2011年3月~6月,為了及時了解核查范圍內企業情況,針對核查范圍內企業逐一進行了網上查資,公司獲悉2011年3月21日青海省環保廳下發了關于青海宜化整改的通知。
而對于青海宜化因環境污染事故遭青海省環保廳先后兩次約談,記者翻閱湖北宜化公告發現,其亦未對此做任何的披露和說明。
根據國家環保部此前發布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且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
重大事件即包括 “由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搬遷、關閉的”。
不過,湖北宜化子公司青海宜化的環保問題是否屬于上述規定中所指的“重大事件和信息”,是否違反信披規定,尚待監管部門的調查認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將會對后續情況進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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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項目超期試生產牽出4億元搬遷費用
除了環境污染問題,頗令人費解的是,早在2011年1月27日,西寧市環保局就已批準青海宜化PVC項目試生產,而兩年多過去了,該項目卻仍在試生產階段,至今未通過環保驗收。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項目試生產之日起到項目取得環保行政部門批準的正式生產時間,最長為一年。顯然,青海宜化試生產已經超期。
對此,青海宜化相關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回應稱,“因項目效益不好,虧損比較嚴重,要達到環保驗收要求產能必須達到75%以上,而現在企業產能只有60%。此外,企業尚未完成防護距離范圍內的居民搬遷。”
《每日經濟新聞》獲得的2011年6月9日青海省環保廳向西寧市政府下達的《關于抓緊落實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事宜的函》顯示,如不能按期搬遷,將無法組織對青海宜化項目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青海宜化方面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當初承諾解決搬遷問題,是企業招商引資和落地的先決條件,大通縣政府給了搬遷的承諾,現在讓企業承擔搬遷顯然不合理。”
而大通縣環保局相關負責人則坦言,最初環保局做的搬遷方案是由企業負責搬遷,但是因招商引資才讓步,對于近4億元的搬遷費用,大通縣每年財政收入僅3億多元,拿什么去搬遷?除了財政收入無能為力,企業招商引資前五年的所得稅更是全部返還,第六年第七年要返還一半,相當于縣政府6年拿不到錢。
據記者了解,由于雙方存在分歧,該項目防護區內賀家寨村與新添堡村的搬遷計劃,目前進展依舊緩慢。上述情形的存在,讓青海宜化處于試生產期限過期、又不能通過環保驗收的尷尬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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