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2 01:23:52
青海宜化在核查時段內,能夠按照要求積極整改。但是湖北宜化卻在公告中稱,企業遭整改不在核查期內。
每經記者 張靜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靜 發自西安
每經記者 張靜 發自西安
湖北宜化(000422,SZ)下屬子公司正陷入一場環境污染風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此前調查獲悉,25億元再融資的環保核查期剛過,其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宜化)便連續出現污染事故,被環保部門整改及約談。(詳情見 《每日經濟新聞》4月19日報道 《25億再融資核查期后問題頻發 湖北宜化隱瞞子公司污染事件?》)
事實上,上述子公司不僅存在環保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湖北宜化在環保核查及公示時,公司與青海環保部門關于青海宜化PVC項目的文件及公告中,存在諸多矛盾與事實不符之處,且對于除項目遭整改之外的其他環保問題并未予以披露和公告,涉嫌信披違規。
青海省環保廳在報送給國家環保部的函件中稱,青海宜化在核查時段內,能夠按照要求積極整改。但是湖北宜化卻在公告中稱,企業遭整改不在核查期內。此外,2011年1月西寧市環保局批準青海宜化試生產,但青海省環保廳卻稱青海宜化試生產無審批手續。另外,湖北宜化公告稱2011年7月項目開車投產,但事實上青海宜化仍在試生產,尚未環保驗收。
與環保部門說法存出入/
此前,湖北宜化發布定向增資方案,擬融資25億元用于投向新疆項目和償還銀行貸款。為此湖北宜化申請了再融資上市環保核查。
2011年5月13日,青海省環保廳向國家環保部上報 《關于報送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再融資環保核查初審意見的函》,通過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青海宜化上市再融資環境保護初步核查。9月7日,國家環保部公布了《關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保核查情況的公示》,公示內容顯示,青海宜化屬于湖北宜化的控股子公司,處于在建狀態。而記者獲取的國家環保部報送給中國證監會的 《關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環保核查情況的函》顯示,11月15日,國家環保部同意湖北宜化通過上市環保核查。
從以上諸多函件不難看出,湖北宜化上市核查頗為順利。但是記者發現,湖北宜化與青海省環保廳關于環保核查的說辭卻存在諸多矛盾之處。湖北宜化核查技術報告稱,再融資核查時段為2008年1月~2010年12月,披露了青海宜化遭整改一事,但表示“青海宜化遭整改不屬于核查時段。”而在上述青海省環保廳的函件中,環保廳卻稱“湖北宜化在再融資核查時段內,能夠遵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落實‘三同時’制度,對存在的環保問題,也能及時按照環保部門要求整改,也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關于青海宜化試生產一事,湖北宜化核查技術報告表示,2011年1月27日,西寧市環保局批準青海宜化PVC項目試生產,而青海省環保廳相關人員卻對此矢口否認,“試生產要向我們打報告申請,但青海宜化沒經過環保廳的審批手續就自行試生產。”
“青海宜化試生產時,環保設施和‘三同時’沒完成,而且也未經過環保廳試生產的審批手續,所以環保廳對其下發暫停試生產的函。”上述環保廳相關人員告訴記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湖北宜化2011年7月15日發布公告稱,青海宜化30萬噸聚氯乙烯項目投產。事實上,據記者了解,直到現在,青海宜化仍在試生產階段,尚未通過環保驗收。
或涉信披違規/
事實上,除了環保核查存在諸多疑問之處,湖北宜化還未對青海宜化遭整改之外的其他環保問題予以披露和公告,涉嫌信披違規。
從前述湖北宜化上市環保核查技術報告可以看出,公司看似對青海宜化遭整改一事做了特別說明,或是避重就輕。公告稱,2011年3月~6月,為了及時了解核查范圍內企業情況,針對核查范圍內企業逐一進行了網上查資,公司獲悉2011年3月21日青海省環保廳下發了關于青海宜化整改的通知。
然而,據記者獲取的青海省環保廳相關文件顯示,青海省環保廳先是對湖北宜化下發了暫停試生產的函件,此后才下了整改通知,對前者公司絕口不提,而對后者公司卻是通過網上查詢才獲悉,著實讓人產生疑問。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湖北宜化所稱的環保核查時段,雖然青海宜化的諸多環境問題均不在環保核查時段內,但是卻在國家環保部的公示期內,然而湖北宜化也未就此予以披露和說明。
此后,青海宜化因環境污染事故遭青海省環保廳先后兩次約談。記者翻閱湖北宜化公告發現,其亦未對此做任何披露和說明。
如若湖北宜化對上述問題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則其行為明顯違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文,信披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此外,第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據國家環保部此前發布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且與環境保護相關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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