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4 01:02:04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裴文斐 發自上海
每經記者 裴文斐 發自上海
近年來,上海地區出現了數起銀行員工私自代銷理財產品致虧損事件,有些發生在銀行網點的營業區。
4月23日,上海銀監局下發《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銷業務行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通知》推出了不少新舉措,比如根據產品風險設置銷售專區,延長購買理財產品過程錄音保存時效等等。同時,《通知》提醒投資者,“拖拉機”式投資屬于違約,切不可只顧收益、不顧風險。
高風險產品設置銷售專區
《通知》明確,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本行渠道,向個人客戶銷售或推介非本行發行的有投資風險的產品。
《通知》同時推出了一些新舉措,例如,商業銀行代銷產品應與辦理存款業務在網點的不同區域,對于高風險產品設置銷售專區,銷售區有明顯標識并作額外風險提示。并且,所有銷售柜臺都要配備錄音系統,記錄銷售人員對產品關鍵交易信息及風險的提示,以及客戶對上述提示確認的過程。
據悉,上海銀監局還將要求商業銀行逐步推進銷售過程錄音錄像同步監控,在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銷售柜臺實現錄音錄像同步監控。
“我們要求延長錄音保存時效,原先只有3個月,現在對于一些高風險產品,我們要求保存到兌付期結束。”上海銀監局相關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拖拉機”式投資屬違約
《通知》較為完整地梳理了現有分散在各產品、業務法規中,對商業銀行代銷業務的各項要求,涵蓋了對銀行代銷各類產品的整體規范,包括影響銷售行為的流程管理、信息披露、網點管理和人員管理等方面核心環節。
同時,《通知》還提出了包括全面管理原則、風險匹配原則、系統控制原則、內控監督原則、銷售透明原則、風險隔離原則和資質管理原則共7項基本原則和25條具體要求。
《通知》提醒投資者,在商業銀行已經在銷售前主動告知,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戶確認購買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的情況下,多個未達到產品銷售起點金額要求的投資者,采用共同出資但僅以單人名義購買的行為,屬于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本身已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非但不受保護,而且要承擔相應責任。
“監管部門要求設置最低投資額,意圖是保證投資者有足夠的知識、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此類投資品一般不適合普通百姓購買。”對于這類“拖拉機”投資方式,上海銀監局相關人士表示,“如果用‘湊份子’的方式,由親友代持,拖掛幾個小額投資者,是不受保護的,實際是會承擔更大的風險。”
“尤其在商業銀行執行《通知》后,加強銷售提示和證據保存,客戶如有意隱瞞事實,一旦產生糾紛,在舉證方面不利,要對自己的錢財更加慎重,不能光顧收益不顧風險。”上海銀監局相關人士表示。
同時,《通知》提醒,要分清產品到底是銀行自有產品還是代銷產品,以及銀行是否有誤導銷售的行為,關鍵在于合同。
“首先銀行銷售人員所有的口頭意思表示,是否都能在合同中找到明確條款作為依據。其次,合同中與投資者簽約的對方到底是銀行還是其他公司。”上海銀監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是銀行,那么產品就是銀行自有產品;如果是非銀行機構,那么產品就是代銷產品。”
“‘賣者有責’和‘買者自負’必須同時強調,絕不能偏廢任何一方。既要強化銷售方的責任,投資者也要牢記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原則,強化風險意識。”上海銀監局相關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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