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8 01:01:09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鄭佩珊
每經記者 鄭佩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昨日(12月17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發布通知稱,對2008年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發現異常將暫停賬戶當日交易
分析人士認為,與《指引》相比,新發布的《細則》內容有更新:首先,增加了債券交易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目前上證所債券交易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由于部分債券流動性不足,債券交易價格異動事件時有發生,引發債券指數大幅波動。針對上述情況,《細則》增加了上證所在債券交易價格異常波動時采取 “盤中臨時停牌”措施的規定。此外,《細則》還將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臨時停牌、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盤中臨時停牌等規定一并整合進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為了加強對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監管,上證所在《細則》中增加了“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的監管措施。
目前市場上對于熱點題材股的炒作一直是監管突出問題,此前實踐中采取了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的方式。昨日公布的《細則》中明確規定:“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時期內的漲跌幅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上證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相關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并及時將核查情況向市場公告。
上證所變動處罰條款排序
《細則》延續了對限售存量股減持的規定,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證券賬戶在一個月內通過競價系統減持超過1%的,將對賬戶持有人發出書面警示,或直接采取暫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情節嚴重者上證所將提請證監會采取六類監管措施:凍結資金賬戶、責令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批準延長存量股份鎖定期、責令將違規收益上繳至上市公司、限制參與IPO、再融資發行等業務、立案稽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2008年5月14日公布的《指引》中,已對限售股解禁后一個月內減持超1%的情況作出了上述6項規定,《指引》中對限售股減持超限“情節嚴重者”的處罰措施第二項是延長存量股份鎖定期限,第三項是責令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而在《細則》中,將“責令限期購回超限減持股票”這一條款提升為第二項處罰措施,放在了“延長存量股份鎖定期限”這一條款之前。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