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1 00:58:32
《每日經濟新聞》日前曝光了“航線春運加價”的現象,引起了各方的強烈關注。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王一鳴 皇甫嘉
每經記者 王一鳴 皇甫嘉
上周五(1月17日),在《每日經濟新聞》曝光了“國內45條航線春運期間遭代理商加價”的現象之后,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
中國航空法律服務中心首席專家、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對記者表示,對于規范機票代理商違法違規加價的情況,首先應介入的是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以下簡稱中航協),其次是航空公司應對票代進行管理,再則是物價管理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對此要進行監督,上述三方應共同作為。
記者注意到,在1月17日機票黃牛黨倒賣機票現象被曝光后,當日下午,中航協便下發通知要求杜絕航空客運銷售代理企業違法加價銷售行為,國家發改委價格司也于當日與本報聯系了解情況。
1月20日,記者就此聯系了國航、南航、東航三家航空公司,截至發稿前,已有南航回應了記者的采訪。
律師:中航協有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張起淮指出,中航協作為票務代理的批準、審批、成立機構,對(相關違法行為)管理和整頓,中航協有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根據民航局《關于移交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號)以及中航協《章程》的有關規定,中航協自2006年3月31日起正式對外開展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工作,履行銷售代理資格認可的管理職能。
記者注意到,本報1月17日報道了“國內45條航線春運期間遭代理商加價”的行為之后,中航協當日下午便發布 《關于堅決杜絕航空客運銷售代理企業違法加價銷售行為的緊急通知》,要求各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和標準,堅決杜絕航空客運銷售代理企業違法加價銷售行為,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罰。
中國民航大學教授李曉津對記者指出,從機票現有管理規則來看,運輸合同里面有一條規定機票售出后不得改名,但在操作上還有一些漏洞,目前監管制度的執行力尚待強化,就航空公司針對代理商的一些檢查來看,效果也比較有限。
“理論上是中航協來進行檢查,但是暫時也沒法做到全面監管,因為國內每年賣30億張機票,量還是非常大的,監管難度也是很大的。”李曉津表示。
市場容量導致監管力度面臨挑戰,那么,這是否意味著黃牛黨倒賣機票的現象會繼續持續下去?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先以短信形式聯系中航協副秘書長柴海波,溝通對中航協進行采訪事宜,未獲得回復。隨后,記者致電對方,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記者還多次撥打中航協公開電話,同樣無人應答。
而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近日已經兩度就此事宜聯系記者,目前對事件的調查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當中。
航空公司責任劃分尚存爭議
在《每日經濟新聞》對春運期間86條直飛航線機票售價情況展開調查的過程中發現,有45條航線遭代理商大幅加價,涉及包括國航、南航及東航在內多家航空公司航班。而作為這個產業鏈上重要的一環,各家航空公司的態度也至關重要。
在張起淮看來,相關航空公司對機票代理商的加價行為同樣有法律責任,并且航空公司不能只委托,而不管理。
他指出,所有的銷售商都是各航空公司的代理人,他們從中航協拿到了銷售機票的資質,然后再去各航空公司獲得代理委托權。如果沒有獲得航空公司授權,便不能銷售該航空公司機票。所以,航空公司是代理商能獲得利潤的第一道關。
張起淮舉例說,“比如,某票務代理在全價基礎上加價50%進行銷售,外界會普遍認為是該航空公司加價了50%。因為所有的機票代理商,都代表航空公司售票。在這種法律關系下,委托代理商如果有違規行為,委托人同樣有責任,這在民法通則中有法律規定。”
“所以,航空公司不能只委托,而不管理,對于非法漲價,航空公司有相應責任。”張起淮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記者查詢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
不過,在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司馬煒娜看來,機票代理商如果超越代理權限擅自加價,航空公司是否承擔責任要進行區分。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第67條則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司馬煒娜就上述條款進行了舉例說明,其認為,航空公司不知情的或者不確認代理商加價行為的,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航空公司知情并放任代理商擅自加價行為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南航:絕不允許代理商違規加價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向國內三大航空公司國航、南航及東航分別提交了相關采訪提綱,截至發稿,已有南航對此作出了回應。
《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如果乘客購買了被代理商加價的貴公司機票,那么公司是否會協助乘客進行解決?如何解決?
南方航空:如果乘客購買了加價的機票,我們會協助解決乘客問題,以保證乘客消費品質為服務原則。乘客可通過正常渠道向我司反映問題,南航將會根據相關規定對代理商進行處理。NBD:這種違規加價,公司及代理商在協議里面是否有約定處理方式?
南方航空:我們不允許代理商違規加價,在與代理的協議里也均有相關規定。
NBD:對于流向旅行社的團隊票,貴公司是如何進行監管的?
南方航空:我們要求旅行社銷售團隊票時必須保證來回程人數和姓名一致,并與其旅游產品一起銷售。旅行社的訂座有明確的售出機票的截止日期,超過此日期,座位將自動退回航空公司的銷售渠道。
NBD:針對上述現象,目前貴公司開始研究改進方案了沒有?
南方航空:我們已有相關規范代理人銷售秩序的管理規定,一經接收相關問題的反饋、投訴,查實后即可根據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就 “代理商加價銷售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擔責”的問題,南方航空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公司法務部門還無法回復,但其強調,南方航空是絕對不允許代理商違規加價的。
但在前期記者的調查過程中,發現南航多條航線仍存在不同程度遭加價情況,其答復中也未表明南航是否已經開始研究相應堵漏或者改進措施。
此外,對于上述問題,國航方面表示已轉至相關部門,對此現象公司也非常重視,但涉及到投資人、旅客等多方面的利益問題,具體答復尚待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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