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7 01:22:41
◎黃震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崛起,我國金融業綜合混業經營的趨勢日益顯著,消費者參與金融活動的廣度、深度與頻度不斷擴展。傳統上強調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差異性的存款人、持卡人、投保人、投資者等稱謂日益受到沖擊,較為綜合和模糊的金融消費者概念逐漸得到認可。
在互聯網環境下,多層次金融市場快速擴張,跨行業組合的創新層出不窮,各種金融產品和準金融產品日新月異。消費者為滿足自己的金融需求,越來越廣泛地接受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企業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不完備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使得侵犯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要促進我國如火如荼的互聯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工作亟待加強。
根據我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金融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安全保障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隱私權、自主選擇權、受教育權、損害求償權等眾多權利。但是,變化多樣的金融創新是現代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金融消費者權利的種類與內容也就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必然會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創新而改變。
金融消費在具備其他消費活動共同特征的基礎之上,又有一系列的特殊性。金融消費者可能包含投資甚至投機的一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金融消費標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作為金融消費標的的金融商品,不僅包括了存款、貸款、股票、債券、基金等傳統的金融商品,還包括了從上述傳統金融商品衍生出來的期貨、期權、互換等金融衍生品。與此同時,層出不窮的金融創新產品,在設計、結構等方面的復雜性,更是普通的金融消費者難以理解的。
二是金融消費的活動具有無形性。在現代金融體系中,無論是何種金融商品,都不是有形的,都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與特性的外在要素。因而,在金融消費中,往往依賴于書面形式來記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金融消費的高風險性。消費者通過購買金融商品可以獲取不同程度的金錢收益,但與收益并存的是風險。一般而言,收益越高,風險也就越大。具體而言,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商品的過程中所承受的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合規風險等。
理論上分析,同為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都無可厚非地享有平等交易的權利。然而,在目前的市場環境、法律制度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需要強化保護金融消費者,因為與其他消費者相比,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為突出,使得對其公平交易權的特殊保護成為必要,公平交易權也成為金融消費者最核心的權益訴求。
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首先需要通過切實的金融消費者教育,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知識,改變不良偏好,將風險有效控制在金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消費者風險;其次,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自身應更加理性和團結,發揮網民自我服務和社會服務這個互聯網的特質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第三,強化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經營中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義務,用普通消費者能夠理解的語言加以表述,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的真實實現;最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期待社會力量的廣泛加入和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聯合自律,互聯網本身也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聯合和優秀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自律提供了便捷的手段。
(作者為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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