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2015-08-06 14:38:50
《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今日(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就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表示。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重要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場化。
杜萬華強調,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必須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進行管控。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管制,除應當考慮政府及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還要考慮作為市場主體的借貸雙方的真正需求。
中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正處于一個變革時期,經歷了從國家統一貸款利率,到依據國家基準利率上下限浮動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的變遷過程。而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
杜萬華指出,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究竟如何進行調整,采納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標準如何予以確定,這一系列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亟待回答。
杜萬華還介紹,《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內容主要包括: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愿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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