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6-23 01:06:17
對發行CDR的公司,其業務應當主要在境內,籌集的資金也要主要投資在境內,而不是用境內的水養境外的魚。這樣的賠本買賣決不能做,也不允許做。
◎譚浩俊
6月21日,央行在《2015年年報》中,提出“允許符合條件的優質外國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可考慮推出可轉換股票存托憑證(CDR)”的設想,引起市場高度關注。分析認為,央行考慮推出CDR或是為了幫助海外上市的“中概股”解決回歸問題,同時央行的表態也意味著金融領域改革或將提速。
所謂CDR,是指外國公司將部分已發行上市的外資股票托管在當地托管銀行,由存托銀行發行存托證券并在內地證券市場上市交易。它是美國J.P.摩根公司(J.P. Morgan & Company)1927年為了方便美國人投資英國股票而發明的。CDR對發行人的優點包括: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可有效回避直接發行股票與債券的法律限制,且上市手續簡單、發行成本低,同時,其也受到投資者的普遍歡迎。
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我國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才認真研究CDR的,原因是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公司對到內地融資需求強烈。為此,香港特區政府與中國證監會進行了積極磋商,做出了積極反應。但經過激烈爭論,最終提出只有注冊地在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國內發行CDR。這樣,H股、S股公司就被排除在外了。要想在境內直接融資,必須通過IPO才能達到目的。正因如此,“中概股”回歸就成了市場和投資者非常關注的問題。
如今,央行就這個問題公開表態,明確表示可考慮推出CDR,對“中概股”回歸以及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直接融資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雖然推出的時間尚未確定,至少已經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事實也是如此,在注冊制遲遲難以推出以及相關的上市制度還有不少門檻等情況下,如果能夠推出CDR,從而為投資者提供更大的投資空間和更多的投資機會,可以預期將受到市場和投資者的歡迎。特別是民間資本,能夠在CDR中獲得更多的投資機會。因為,凡是通過CDR到境內市場來融資的,大多是質量優、市場形象好、成長空間大的公司,不僅投資者能夠通過投資這樣的公司獲取相對較高的收益,也能夠有效改善資本市場的環境、提高資本市場的質量。
眾所周知,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實力得到了極大增強。與之相適應,雖然居民儲蓄占廣義貨幣(M2)的比重出現了下降,已由2002年的51%下降到目前的不足40%,但居民儲蓄的絕對量還是相當大的,有55萬億元左右。更重要的,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偏冷,加上實體經濟下行壓力較大,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也越來越少,更多的民間資本都在等待觀望,甚至出現了向外轉移的現象。在此情況下,如果能夠推出CDR,也能夠有效釋放居民儲蓄和民間資本的活力,提高居民儲蓄和民間資本的使用效率,促進經濟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能夠盡快推出CDR,還能大大減輕“中概股”回歸帶來的成本壓力,減輕“中概股”的負擔,也能夠有效緩解資本市場的壓力。因為,從目前“中概股”回歸的實際情況來看,多數“中概股”在實行私有化過程中,都采取了高對價策略,付出了相當大的代價。而這些代價,顯然要從回歸以后的投資者手中彌補。一定程度上,等于將中國企業和投資者的利益轉移給了外國投資者,而CDR則可以有效避免這樣的損失,減輕中國企業和投資者的負擔。
當然,CDR也不是萬能藥,并非只帶來利好,而不會產生利空。首先,哪些“中概股”或境外公司能夠進行CDR,需要有關方面認真把關。
具體來說,一些雖然已在境外上市,但業績不好、形象不佳、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是不適合CDR的,以避免給境內市場帶來新的傷害;其二,相關的政策、制度等要加快建立健全,盡可能地避免制度漏洞、防止政策真空;再者,要加大監管力度,特別要吸取A股此前劇烈震蕩的教訓,對CDR推出后的各個領域和環節都要加強監管,避免CDR推出后引發許多新的問題;最后,對發行CDR的公司,其業務應當主要在境內,籌集的資金也要主要投資在境內,而不是用境內的水養境外的魚。這樣的賠本買賣決不能做,也不允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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