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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出機制跟不上 眾多僵尸企業陷“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怪圈

    經濟參考報 2017-07-24 10:32:46

    記者 毛一竹 李勁峰

    隨著去產能深入推進,清理“僵尸企業”進入高峰期。近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多地采訪發現,越來越多的“僵尸企業”通過破產清算、重整等途徑退出市場或涅槃重生。但耗時長、成本高、程序繁瑣,人員安置增加地方顧慮,“僵尸企業”主動申請破產動機不足,導致清理工作仍然面臨復雜、被動的局面,不少困難企業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徹底拖垮。

    多位受訪的基層法官、干部、律師建議,盡快明確“僵尸企業”破產申請啟動義務,優化破產審判程序及配套機制,為處置“僵尸企業”建立更加高效暢通的司法通道。

    法院設“??崎T診”

    眼下,不少地方法院加大探索通過司法途徑破解“僵尸企業”的處置難題。去年8月,全國首個高級法院破產審判庭(執行裁判庭)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掛牌成立。據廣東高院統計,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破產案件498件,同比增長51.8%,約占全國十分之一。

    廣東省國資委初步摸底,截至2016年12月,廣東國有“僵尸企業”已達4000多家,預計將有超過1000家國有“僵尸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州橡塑制品工業公司是廣州市民政局下屬的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1994年起,該公司因投資失誤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累計虧損2700多萬元。因流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陷入經營困境,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向廣州中院申請破產清算。

    擔任該公司破產清算組組長的廣東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饒文潔告訴記者,在破產清算組與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橡塑公司的房屋、土地等大量資產被追回、變現,原本的資不抵債變為資可抵債,全部債權人得到全額清償,實現了“平穩退市”。

    長航鳳凰是我國內河最大航運企業長航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受航運市場和財務費用負擔沉重等因素影響,公司連續兩年巨額虧損,負債高達58.6億元,凈資產為-9.2億元,面臨破產清算和退市風險。

    經債權人申請,武漢市中院在2013年11月受理長航鳳凰破產重整案。負責此案的武漢市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陳繼偉說,當時長航鳳凰已嚴重資不抵債,重整涉及1300余名企業職工、9萬多股民及持有約55億元債權的134家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償比例僅為1.88%。”他說。

    經多次論證,重整計劃最終確定為20萬元以下的普通債權全額清償,20萬元以上債權部分每100元普通債權可分得4.6股長航鳳凰股票。20萬元以上普通債權清償比例為11.64%,出資人股權讓渡比例確定為33.33%。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表決通過。

    經過破產重整,在沒有國有資產或外部重組資金注入的情況下,長航鳳凰輕裝上陣,在破產重整后第二年實現凈資產1.2億元,營業利潤約2.2億元,實現特困企業扭虧。

    通過破產途徑處置“僵尸企業”具有重要作用。參與長航鳳凰破產重組等多項企業破產案件的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延嶺等業內人士認為,對破產企業實施重整或清算,依靠法律程序,借助市場手段,在精準識別企業是否屬于“僵尸企業”,確定哪種渠道進行處置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庭庭長丁海湖告訴記者,多數“僵尸企業”停產或虧損多年,無法適應市場競爭,且欠賬太多、賬目不清,工商無法注銷,依法走司法程序才更容易理清頭緒。

    破產退市比例偏低

    不少受訪人士認為,盡管近兩年來,法院受理困難企業的破產案件數量明顯提升,但相對于現有“僵尸企業”存量,尤其是國有“僵尸企業”通過破產程序處置的數量仍然偏低。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去年透露的一組數據顯示,我國適用破產程序案件的數量不足美國的0.2%、西歐國家的1.16%。同時,2014年我國每千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數量僅為0.11戶,顯著低于西歐平均70戶的數量。

    湖北省高院調研報告顯示,2011年至2015年間,全省各級法院年平均受理破產案件不到80件,其中國有及集體企業破產案件受理數量占比僅28%,且多數集中在能源、制造等產能相對過剩行業。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僵尸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主要面臨三大障礙。一是破產程序繁瑣、耗時長、成本高,“僵尸企業”申請破產動機不足。破產程序繁瑣,有的案件需要辦理數年,還需要申請人支付一筆“巨額”清算費給負責審計、評估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廣州中院破產審判庭副庭長劉冬梅介紹,由于破產法沒有規定這筆啟動費用由誰墊付,申請人若是不愿出,破產案件就難以走下去。

    二是地方政府和銀行對于破產有所顧慮。劉延嶺說,當前眾多非上市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都是銀行貸款,一些體量大、負債高企業進入破產重整或清算后,相關債務需減免。對債權人銀行就意味著大量壞賬,以及相關貸款擔保企業可能引發擔保鏈連鎖風險,地方政府也會顧慮進入破產后是否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由此法院不愿也不敢輕易受理。

    劉冬梅告訴記者,該院受理的一起破產案件中,一家國有“僵尸企業”在全國有30多家子公司,職工遍布多地,由于工資、住房難以解決,案件從2008年一直拖到現在才得以辦結。

    三是法院考核體系不配套。盡管立案登記制實施,對破產案件申請受理程序大為簡化,但當前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數量仍不理想。一些基層法官反映,破產案件耗時長,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做大量協調工作。當前法院對法官考核,還是以考核結案數為主,尤其是員額制后,案多人少現象尤為突出,因此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對法官屬于“吃力不討好”。

    退出機制“跟不上”

    多位基層司法人員反映,多數企業申請破產時間較晚,非到萬不得已不愿走破產清算的道路,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徹底拖垮。這一現象反映出市場準入機制“放得開”、退出機制“跟不上”,因此必須對“僵尸企業”退出機制加以完善。

    多位受訪者建議,首先要明確破產申請的啟動義務。一些法律界人士介紹,歐洲、澳大利亞等一些國家法律規定,明確公司獨立董事或高管承擔啟動破產的責任。當公司資不抵債,不能償還當期債務時,相關董事有義務提起破產申請。若不申請破產,繼續發生的債務,相關董事或高管,就要承擔相應連帶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這類規定也類似于一種公示,避免債權人在不知情狀態下承擔過度風險。

    劉延嶺建議,當前全國全力推進“僵尸企業”處置中,應借鑒國外經驗,明確“僵尸企業”高管啟動破產申請程序的法律義務,并暢通信息公示,做到風險充分告知。同時也有助于“僵尸企業”在債務相對較輕的狀態下實施破產或清算,避免繼續舉債帶來的諸多社會損失與風險。

    其次,優化破產審判程序及配套機制。在法院系統前期加速新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步伐的基礎上,也應完善對法官的考核體制,充分考慮破產類案件特點,調動法院法官積極性;同時加強專業培訓,提高法官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專業能力,使企業破產重整或清算成為供給側改革中處置“僵尸企業”的重要渠道。

    此外,建立破產管理人自治組織協會解決資金難。劉冬梅介紹,2014年,在廣州中院推動下成立了全國第一家管理人協會,并設立基金池解決破產案件的啟動經費問題。具體而言,管理人加入協會須繳納兩萬元會費,會計師是財政部門管,律師是司法部門管,設立基金,進入協會每人繳納兩萬元,辦理超過10萬元以上的破產案件提取10%管理費,都放入基金池。“這個辦法不僅解決了啟動資金,還可以推動管理人自我管理,定期培訓提升管理水平,比單兵作戰更有效率。”

    責編 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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