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8-28 18:47:21
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規定,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此外,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張鐘尹
每經記者 張鐘尹
8月28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
此前,一些地方、部門、企業、專家提出,應當充分發揮企業和行業組織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增加標準供給,并對制定團體標準予以必要規范。
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下稱“法律委員會”)研究,建議規定,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此外,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標準缺失、老化甚至“打架”等問題此前就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注。
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分、企業提出,前述標準分類依據不統一,標準之間的關系不清晰,建議進一步明確。
法律委員會建議這一款修改為: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法律委員會建議規定,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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