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3 10:42:45
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 7月 11日作出(2014)浙刑執字第484號刑事裁定,將罪犯吳英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鑒于罪犯吳英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建議將吳英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新華社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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