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6-25 15:51:51
每經記者 李可愚 每經編輯 陳星
6月25日上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二審稿,針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第三章第一節“夫妻關系”中增加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該條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記者注意到,對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中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考慮,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解釋稱,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24條對此問題作了規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方面意見又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社會公眾提出,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比較妥當,建議草案加以吸收,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認真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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