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9-17 20:53:12
2014年民生加銀基金公司認購了9920萬元由萊蕪信通公司發行的2年期私募債券,與此同時,萊蕪信通公司向中銀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53億元的企業貸款履行保證保險。然而,中銀公司卻表示其從未承保該業務,相關保單、批單、及印章均為偽造,拒絕理賠。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每經記者 聶虹 每經編輯 葉峰
近日,裁判文書網上發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民生加銀基金公司認購了9920萬元由萊蕪信通印刷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蕪信通公司)發行的2年期私募債券,與此同時,萊蕪信通公司向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銀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53億元的企業貸款履行保證保險。由于在該債項到期后萊蕪信通未能如期償付,因此民生加銀向中銀公司發出理賠申請。然而,中銀公司卻表示其從未承保該業務,相關保單、批單、及印章均為偽造,拒絕理賠。隨后,民生加銀基金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司法鑒定,相關文件中的印章確與中銀公司曾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但綜合其他證據,法院仍判定中銀公司需理賠,向民生加銀基金賠償債券認購款9920萬元,并承擔68.78萬元的案件訴訟費。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企貸保”護航 民生加銀認購1億萊蕪信通私募債
判決書顯示,2014年8月萊蕪信通公司獲深交所批復,同意其非公開發行面值不超過1億元私募債券。該期債券每張票面金額為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債券存續期限為24個月,在債券存續期內票面利率為11%,由民生銀行濟南分行和國海證券共同擔任該期債券的受托管理人。
其實,萊蕪信通公司購買的中銀公司企貸保(D)-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最初是民生資產公司。根據2014年9月9日簽訂的保單信息顯示:投保人萊蕪信通公司,被保險人民生資產公司,貸款本金1億元,貸款年利率11%,承保比例100%,保險金額1.53億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0日零時起至2017年3月19日二十四時止。按約定,若保險投保人未能按照基礎合同的約定按時兌付任何一期債券本金或利息或發生任一基礎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視為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投資未能按期足額收回,被保險人即有權立即按照保險單、后附保險條款及約定向保險人索賠,而不論基礎合同項下是否存在其他擔保。
2014年10月,萊蕪信通公司與民生加銀公司簽訂《債券認購協議》。同月,該保單的被保險人由民生資產公司代“民生加銀行中小債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為民生加銀公司代“民生加銀-民生加銀資產-萊蕪信通高息債資產管理計劃”。隨著債券到期,萊蕪信通公司卻未能履行兌付債券義務,而當民生加銀公司要求中銀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中銀公司卻表示其未承保該業務,拒絕理賠。
對簿公堂 1.5億元保單真假激辯
事件本身不復雜,就是一個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后請求理賠的事情。中銀公司主張不理賠的原因是,所謂的“企貸保”保單及相關證據均是偽造,其認為涉案保單是民生加銀意圖騙取保險利益而炮制出的虛假保單,而面簽聲明等相關證據也是其為了訴訟事后拼湊和偽造的。
中銀公司聲稱,公司從未與萊蕪信通公司就萊蕪信通2014私募債簽署過企貸保(D)-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保單、批單等均為虛假材料。一方面,保單格式不同,材料印章虛假。其指出涉案保單等材料的格式與公司真實保單、批單不同,沒有按照監管要求對單證類型代碼及流水號進行明確標注,保單上預留的電話不是公司統一的服務電話等,且虛假單據及民生加銀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等案件材料上的印章均是偽造。另一方面,材料內容虛假,公司未收到過保費。中銀公司表示,按照保監會相關規定,保險期間超過1年期的保證保險必須經過保監會的審批,公司從未申請開展過2年期的保證保險業務,而涉案保單上的保險期間卻為2年。并且,公司也從未收到過涉案保單項下的保費229.5萬元。此外,中銀公司還認為,僅就民生加銀公司提交的證據而言,其也無權主張保單權利。原因主要包括,單從民生加銀公司提交的證據看,其并非涉案保單記載的被保險人,無權以被保險人名義提起訴訟;時間上,保單在簽單時保險標的并不存在,結合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所特有的擔保屬性而言,該張保單不可能是有效的保單等。
隨后,雙方就保單真假是否有效各提交了十余份證據,其中,中銀公司提供了涉案保單上載明的保單號、單證類型代碼和單證流水號等分別對應的真實業務,業務章公安備案表、業務章印膜、業務章照片,多份涉及萊蕪信通實際控制人朱某濤及其利害關系人亓某奎的判決書等。而民生加銀除了提供《企貸保(D)-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單》、被保險人變更為民生加銀的《批單》、《中銀保險有限公司企貸保(D)-企業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金額為2295000元加蓋有中銀發票專用章的保費發票外,還提交了面簽照片、錄音光盤及電子摘錄文檔等內容以證明中銀公司員工在中銀公司內公開地辦理了涉案業務。此后,雙方律師展開了一番唇槍舌戰,對對方所提交的多份證據的真實性表達了質疑。
中銀一審被判賠償債券認購款9920萬元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番爭論過后,還是要看法院的判決。
就中銀公司對保險單、《合同/協議面簽聲明》、批單、印章樣本中加蓋的承保專用章不予認可,主張不是其公司印章這一點,受理該案的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經司法鑒定,上述文件中的印章與中銀公司曾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但民生加銀公司提交的照片顯示,民生銀行濟南分行工作人員先后兩次前往中銀公司的辦公地點對保險單進行核保,第一次在中銀公司辦公室由中銀公司工作人員畢某慶加蓋印章,第二次在中銀公司工作人員王某軍辦公室由王某軍將批單交付郭某、袁某。法院認為保險單、批單等文件中印章系在中銀公司辦公場所,由中銀公司工作人員加蓋,案件被保險人在核保中已經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即使爭議印章是虛假的,民生加銀公司也有理由相信中銀公司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加蓋的印章是中銀公司真實的印章,因此保險單、批單應是中銀公司所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中銀公司承擔。
對于中銀公司主張民生加銀公司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這一點,法院認為保險單約定民生加銀公司為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民生加銀公司有權主張因保險單而產生的保險金,其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因此對其主張不予采信。至于中銀所說公司未收到相關保費,法院認為,前述分析已經認定保險單、批單系中銀公司所為,中銀公司向被保險人民生加銀公司認可系其承保了案件所涉業務,至于中銀公司是否收取萊蕪信通公司保險費,系中銀公司與萊蕪信通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依據保費是否收取來否定民生加銀公司的保險權利。
雖然中銀公司以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為由,申請追加萊蕪信通公司、民生銀行濟南分行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但法院認為萊蕪信通公司、民生銀行濟南分行不參加訴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并無影響,因此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并未獲準。因此,法院判決,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民生加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債券認購款9920萬元。案件受理費537800元,鑒定費150000元,由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負擔。
中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中銀公司在收到一審判決后即按法律規定提起了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單上的中銀公司印章虛假,濟南市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中銀公司報稱的偽造中銀保險印章案和中銀公司被虛假訴訟案。投保人萊蕪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應濤在刑事案件調查筆錄中稱,萊蕪信通公司從未與中銀公司簽訂過任何投保協議,萊蕪信通公司也沒有繳納過保險費。因此,本案需追加投保人萊蕪通信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涉案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生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完成二審審理并出具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民初176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目前該案件正在發回重審一審中。
那么這1.5億元的保單究竟是真是假?記者也將持續關注法院的最終判決。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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