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1-06 22:28:41
馮海寧
施行11年的《反壟斷法》迎來首次“大修”。1月2日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2020年1月31日截止。與“舊法”相比,《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首次擬將互聯網新業態列入,并大幅提升處罰標準。
《反壟斷法》實施11年來成效顯著,不僅查處了不少知名大企業,而且辦結了不少行政性壟斷案件,有效維護了市場公平和消費者權益。但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比如“舊法”以規范傳統行業為主,如今已不適應互聯網經濟發展,此次修訂準備彌補這方面缺憾。
再比如,“舊法”處罰標準偏低導致法律的懲戒力、威懾力不夠?,F行《反壟斷法》規定,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點罰款額度對壟斷企業來說是“毛毛雨”,起不到威懾作用。而此次修法把罰款上限提至5000萬元,是之前的100倍。
可能有人會認為,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不應該提高處罰標準,理由是壟斷行為尚未對市場和消費者造成傷害。筆者以為,既然已經達成壟斷協議,說明壟斷行為已經出現,假如壟斷協議實施,造成的危害會更大。所以,提高處罰標準有利于防止壟斷協議達成。
除此之外,在尚未實施壟斷協議之前加大處罰,還有利于防止壟斷協議實施。雖然說實施壟斷協議的,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罰款的規定,但這時候壟斷行為已經產生危害,事后處罰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
顯然,防止任何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都要從預防做起。以壟斷行為為例,一要防止達成壟斷協議;二要防止實施壟斷協議。從這個角度來說,處罰標準擬提高100倍,對于防范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和消費者可以起到關鍵作用,也就是說從關鍵環節“掐死”壟斷危害。
但處罰標準提高100倍后有多大震懾力還取決于執法環節。雖然“5000萬元”處罰標準不低,但執法者在5000萬元以下有很大裁量空間,如果某些執法者“心太軟”,開出的罰款額度會很低。此前,一些地方反壟斷執法部門在查處違規行為時,就沒有掌握好處罰尺度。
比如法律規定,處上1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但在不少案例中,最高者罰款為銷售額的1%。比如某企業2013年上半年凈利潤約為3.9億元,當年因違反反壟斷法被罰的323.29萬元,僅占上半年凈利潤的0.83%。這點罰款對壟斷企業沒有震懾力。
筆者以為,要想“50萬元以下”提高到“5000萬元以下”產生強大震懾力,有必要對“5000萬元以下”出臺詳細的配套處罰措施,比如什么情況下處罰50萬元,什么情況下處罰500萬元,什么情況下處罰5000萬元。如此一來,“5000萬元”處罰標準才不是紙老虎。
此次修法還有個亮點是,對于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也可以最高處罰5000萬元。而“舊法”中,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就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此次填補了一個法律上的空白,把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也納入到法律處罰范圍內,這也是一大進步。
無論是填補法律空白還是提高處罰標準,都是立法者對輿論和市場的積極回應。盡管過去11年實施《反壟斷法》罰款超過110億元人民幣,充分顯示了該法律價值,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法律存在滯后性。與國外反壟斷罰款額相比,國內處罰標準明顯偏低。
所以,大幅提高處罰標準也是與時俱進的體現。
(作者為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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