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20 23:45:24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梳理新規,主要有兩大看點。
第一大看點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調整。和此前市場預期一致,“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舊規定,被“4倍LPR”所取代,規則更為簡潔,司法實踐也更容易落地。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借貸者較舊標準的利息負擔至少下降35.8%。值得注意的是,LPR報價除了1年期還有5年期,且5年期最新報價較1年期高出80個基點,但最高法只選取了較低的1年期LPR作為基準,這既適應了民間借貸更偏重短期拆借的普遍特點,同時也反映出監管層著力降低社會融資成本的決心。
降低利率保護上限,只是錨定LPR基準的一個方面,規則調整總體上是因循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在20日的發布會上,最高法肯定了民間借貸作為多層次信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既是信貸市場的一部分,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也應當跟隨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從固定的“24%”“36%”變為與LPR這一新的基準利率掛鉤,與正規金融市場聯通就成了必然選擇。同時,維持“4倍LPR”上限,出借人仍可以獲得超出基準利率3倍的超額回報(只不過基準利率從貸款基準利率變成了LPR),風險補償仍然十分可觀,民間借貸仍大有可為。
第二大看點是新規還對市場準入進行了重新界定。比如,新規在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這意味著那些未取得放貸牌照的職業放貸人和機構將徹底出局,非法“校園貸”“套路貸”也將失去法理依據,而更符合傳統民間借貸范疇的親人、朋友、熟人之間的借貸,屬于“向特定對象借貸”,將繼續得到保護。此外,原有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合同認定無效,這將從法理上堵住資金跨市場套利的空間,減少正規金融體系資金空轉的風險。
和其他行業不同,金融業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必須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金融機構要有相應的牌照才能開展相應的業務。最初的民間借貸零散、短期,且只存在于熟人社會,所以對整體金融體系不構成太大影響,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各路資本的涌入,民間借貸關系從熟人網絡拓展到陌生人網絡,從小范圍的點擴展到大區域的面甚至全國,早已成為“房間里的大象”。新規將出清無牌照的金融資本,將民間借貸完整納入到“監管的籠子里”。更規范的市場秩序,不但能更好保護借款者,同時也能夠更好地保護出借者,只有當交易雙方都能獲利,市場方能成長,效率方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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