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1-24 22:54:31
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上市近32年的深市“老牌”上市公司ST星源(SZ000005,股價1.79元,市值18.95億元)于日前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上市公司及相關高管被處以警告及3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款。該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與代表性,也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問題。筆者以為,何謂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須有評判標準。
告知書涉及的違規事項,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當年12月份,前海東方委托中信銀行深圳分行向創意星源發放3.5億元委托貸款,ST星源提供了連帶保證擔保。結果由于創意星源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2019年9月8日,前海東方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創意星源償還貸款本息合計3.87億元,并請求保證人ST星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年11月7日,應前海東方財產保全申請,深圳中院裁定,查封及凍結ST星源賬面價值合計7.43億元資產。對于該重大事項,上市公司時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時任總裁鄭列列等要求董秘暫不披露。
此外,2017年至2019年期間,ST星源還為丁芃提供擔保共11筆,合計金額2.42億元。對于該重大事項,ST星源未及時披露且存在重大遺漏。而值得關注的是,丁芃是相關擔保事項的被擔保人,其本人參與策劃、主導了上述關聯擔保事項;包括鄭列列在內的多位高管,要么參與關聯擔保事項,要么同意為丁芃借款提供擔保,并進行相關文件的簽署。
盡管因上述違規行為,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受到了處罰。不過,由于處罰依據的是2005年的舊版證券法,因此,違規者付出的代價均較低。即使是丁芃與鄭列列,罰款金額也不過100萬元,相對于其違規行為的性質與惡劣程度,無異于隔靴搔癢。
筆者以為,該案例應引起市場更多的思考。
ST星源一案中,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因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該公司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4.49%,此后被法院查封、凍結資產賬面價值占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47.05%。不僅涉及金額較大,凈資產占比也較高,無疑均屬于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但該上市公司并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理,上市公司為實控人提供的擔保,累計金額達到2.42億元,同樣不是小數目,也理應屬于“重要信息”,但該上市公司同樣未履行信披義務。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設置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該條款規定違規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且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過,對于何為重要信息,卻一直沒有評判標準。
事實上,也正是由于沒有具體的評判標準,資本市場中眾多上市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都沒有受到刑法的應有處罰,也導致該條款形同虛設。像ST星源被查封、凍結資產超過7億元,顯然屬于“重要信息”,但并沒有任何人因之承擔刑事責任,這無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筆者以為,設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具體評判標準,既有利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披行為,也有利于嚴懲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與此同時,毫無疑問也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標準設定上,筆者建議,上市公司相關重大事項涉及金額達到1億元的,或者占當年凈資產值15%以上的,都應認定為“重要信息”。上市公司如果不履行信披義務,應該刑法伺候。讓已設置的刑法條款發揮出作用,亦是依法治市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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