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1-19 22:13:39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1月11日,易事特(SZ300376,股價7.23元,市值168.3億元)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等公告,廣物集團擬通過本次權益變動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為此公司目前的第一大股東東方集團承諾放棄持股表決權。1月17日,深交所對此發出關注函。
筆者認為,以承諾長期放棄表決權方式讓渡上市公司控制權,并不靠譜。
按1月11日易事特披露的交易方案,廣物集團接手廣東恒銳持有的易事特17.94%股份,同時易事特第一大股東東方集團承諾在五年內不可撤銷地放棄其持有的易事特31.77%股份對應表決權,東方集團還應支持廣物集團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取得過半數席位,從而幫助廣物集團實現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東持股,除了股票是通過違法收購等特殊情形之外,股票擁有的權利自然而然包括表決權、提名董事權利等共益權,這些共益權是附著在股票上不可分割的內容,股東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若誰承諾長期、無條件、不可撤銷放棄行使這些權利,這能有多大可信度?
此前案例表明,股東承諾放棄持股表決權或者承諾將持股表決權委托給他人行使,都不大靠譜。一旦利益沒有協調到位,背棄承諾就可能發生,控制權爭奪也可能由此引發并導致上市公司經營動蕩。
這種承諾,也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有間接關聯,深究起來,東方集團放棄表決權的承諾,其承諾對象或許也應包括廣大中小股東。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規定,如果要變更、豁免承諾,變更、豁免承諾的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承諾人及其關聯方應回避表決。也就是說,如果股東作出不行使表決權承諾,那么將來萬一要變更承諾、恢復持股表決權,就要有難以在股東大會通過的心理準備;如果難以做到不行使表決權,就不要對此隨意作出承諾,否則違背承諾,將可能招致證監部門的監管措施。
實打實的持股,才是控制權的充分必要保障。大股東承諾放棄表決權以讓渡上市公司控制權,承諾是否落實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對此筆者建議:
首先,監管部門可強制規定股東不得作出長期放棄表決權的承諾。前述監管指引中第2條規定,“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并公開披露相關內容,不得承諾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股東承諾一年以上、無條件、不可撤銷地放棄行使表決權,這或屬“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對此設限,可防止引發諸多糾紛和上市公司經營動蕩。
其次,允許股東短期放棄表決權承諾,但為此需提供履行承諾擔保。股東較短期限(比如一年以內)承諾不行使表決權,相對容易履約,對此可不作完全禁止性規定,但為了盡量減少不確定性風險、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對大股東承諾“放棄表決權”等應規定擔保機制。既然大股東承諾放棄表決權,就必須履約,即便由此可能給自己帶來利益損失。如果大股東違背承諾,中小股東不關心是否參與豁免承諾的相關股東表決,關注的是潛在利益損失是否有彌補機制。因此,可規定大股東承諾“放棄表決權”,應向上市公司提供相應股份市值的5%作為擔保。一旦違約,這些擔保則充為上市公司資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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