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5-07 12:51:53
每經編輯 段煉
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一則因員工不轉發公司廣告至朋友圈被罰1萬并開除的案例。法院認定結果:朋友圈內容應個人自主決定,涉事單位賠償損失。
此外,員工未完成業績指標,公司能要求員工賣掉個人房產進行賠償嗎?蘇州中院日前發布了這起涉“簽訂民事合同法規避勞動法”的典型案例。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員工朋友圈未發公司廣告
被罰1萬后開除
2017年6月,某婦產醫院開展院內員工微信朋友圈推廣活動,要求全體員工每日推廣信息并對信息轉發量進行考核,未達標者按照200元/人進行扣發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間,醫院員工陳某因未在朋友圈轉發或者推送某婦產醫院微信鏈接,每月被扣除工資200元,共計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婦產醫院向陳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陳某未在朋友圈轉發推送相應鏈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規定、未完成交辦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12月23日,陳某申請仲裁,仲裁機構裁決某婦產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200元、陳某工作期間被扣除的工資10000元。雙方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案中,某婦產醫院以總經理辦公會的名義下發通知要求勞動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接,但總經理辦公會不能代替職工代表大會,該通知不應視為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同時,微信朋友圈作為網絡社交平臺具有較強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何種信息應由微信使用人自主決定,用人單位不應非法干預。某婦產醫院要求勞動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接,并以勞動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接為由克扣勞動者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審法院判決某婦產醫院支付陳某工作期間被扣除的工資10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809.6元。某婦產醫院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業績不達標
公司要求倒賠一套房
2019年1月,劉某入職某生物公司,擔任該公司華東銷售處總經理。雙方另約定了營收指標、未達成指標的賠償責任。同年9月20日,生物公司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并要求劉某簽訂協議,約定若劉某未完成項目回款,須將房產過戶給公司作為賠償。后生物公司以該協議屬于民事合同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以其名下房屋抵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爭議事項與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相關,案涉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故本案應經勞動仲裁前置。勞動法作為社會法,從立法上堅持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具體就損害賠償領域而言,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勞動者承擔責任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為前提,而普通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違約損失賠償并不以違約方存在過錯為前提。本案中,用人單位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履職爭議“轉化”為普通民事合同關系,用違約責任代替履職賠償,以轉嫁用人單位的商業經營風險。
據此,法院裁定駁回生物公司的起訴。生物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編輯|段煉?杜波
校對|何小桃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人日報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