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09 11:46:06
每經編輯 畢陸名
近日,“吉林村民搭浮橋收費被判刑”事件引發關注。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關于黃德義尋釁滋事案件,當事人黃德義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后,2023年6月26日,黃德義繼續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嚴格依法辦理好申訴審查相關工作。
對此,7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發布文章《私造浮橋,有罪嗎?》。羅翔在文章中表示,即便認定私自建橋屬于違法行為,最嚴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處罰,而無刑事責任。刑法雖不能過度寬縱,但更不能一味重刑。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為每個法律人的內心自覺。
此外,據央廣網9日報道,7月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長劉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并對黃德義和村民的疑問一一解答。
7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發布文章《私造浮橋,有罪嗎?》。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對于尋釁滋事罪,在立法層面上有學者持廢除的態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以更為明確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還沒有修正之前,作為一種既定的罪名,學界的普遍的意見是在司法層面上嚴格限縮本罪的適用。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黃某收過橋費的行為屬于強拿硬要。強拿硬要的本質是被迫交錢。據報道,在法院認定的總計52950元過橋費中,被收費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萬元。然而,這筆錢經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還給了黃某。李某某認為,“黃某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對于收費,黃某稱,自己在焊船體、搭建上投入超13萬元,收費是想收回成本,同時,他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愿,對一般的過路人,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安全村村民也證實該說法。
如果上述證言屬實,過橋繳費純屬自愿,也就不可能屬于強拿硬要。無強無硬,自愿繳費何罪之有?否則,所有的收費,甚至包括公眾號的打賞、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的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建設橋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根據上述條款,即便認定私自建橋屬于違法行為,最嚴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處罰,而無刑事責任。
《易經》有言:“積善之家,必有余慶”,司法絕不能讓積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則就背離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損害了司法自身的權威。
刑法雖不能過度寬縱,但更不能一味重刑。
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為每個法律人的內心自覺。
據央廣網9日報道,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長劉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負責人接受了央廣網記者的采訪,并對黃德義和村民的疑問一一解答。
疑問一:黃德義自籌資金搭橋為何不被允許?
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黃德義搭建浮橋,并未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我們無法對橋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劉洪波說。
疑問二:為何在罰款3次之后才強制拆除?
按照黃德義的說法,橋搭好后,水利部門對他進行了罰款,交了錢之后他便繼續運營。
“我們要求他在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恢復河道原貌。每次他們都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拆除,所以我們依法對其進行了處罰,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絕不存在行政執法完了橋沒拆的情況。”劉洪波表示:“但是過一段時間,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橋了,我們巡查發現或接到群眾舉報,所以繼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疑問三:因收52950元過橋費而被判定為尋釁滋事罪,金額從哪來?為何駁回黃德義的申訴?
關于案件偵辦問題,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便過多解釋,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對該案登記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疑問四:村民的過河之困何時解?
對此,洮南市副市長劉洋表示,“十三五”以來,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訴求和實際需要,共投資2.17億元,建設橋梁31座,總長度2.9公里。今年,有兩座橋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們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為了去白城方便,農耕需求不強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們就往后排。”劉洋說。
同時劉洋介紹,洮南市已經規劃了一座位于滿洲岱橋和鎮西橋之前的公路橋,并納入“十四五”規劃。這座橋建成后,距離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問五:新橋建成前,村民怎樣過河?
劉洋說,針對“黃德義私搭浮橋事件”反映出來的問題,洮南市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決定,近期將在振林村附近建設一座便民橋,力爭在秋收前建設完成,同時,洮南市將進一步完善交通路網,對振林村附近公路橋架設進行論證。
此前報道:
據紅星新聞報道,黃德義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擺渡為業。上世紀九十年代末,黃德義自出4000元,造了三條鐵皮船,連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擺渡。水少河面窄的時候,就直接橫在河里兩邊搭上木板連接河岸供人車通行,河面寬的時候就通過人力用繩子在兩岸拽。
因三條船組成的擺渡船,能擺渡的人和車畢竟有限。2014年,黃德義又焊了十三條鐵皮船,搭建了一個固定浮橋。“寬1.5米,長7.5米,把船橫著用木板連起來搭成固定的浮橋,水面寬就多用幾條,窄就少用幾條,隨時跟著水面寬窄調整。而且橋也不是一直搭在河面上,汛期水太大了或者冬天上凍了,橋就從水面上撤下來,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個月。”
這座浮橋搭了四年之后,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
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黃德義的三哥以及多名家人親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黃德義等多人公訴至洮南市法院。
根據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黃德義伙同其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洮兒河河道私自建船體浮橋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2014年冬,由被告人黃德義出資并組織黃某某等人在該處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橋(即浮橋)……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黃德義組織(其他被公訴人員)排班并告訴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至該橋被強制拆除,共收取過路費44000多元。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黃德義及其他人員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體浮橋收取過橋費;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橋。黃德義組織排班并制定收費標準,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比檢察院指控數額要多出近一萬元,為52950元,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分別被判處不等有期徒刑及緩刑。
2021年底,黃德義曾向洮南市法院提出申訴。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
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
前不久,黃德義向白城市中院提出了申訴,6月26日,白城市中院出具《受理通知書》,稱法院已受理審查該申訴。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羅翔個人微信號、紅星新聞、央廣網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