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7-26 21:57:11
每經編輯 段煉 蓋源源
據紅星新聞24日報道,山東臨沂從事汽車貼膜業務的“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車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索賠共計120萬元,引起全網熱議。
被理想汽車起訴的貼膜店(來源:紅星新聞)
不少網友認為,“理想”二字屬于通用詞,憑什么“理想汽車”注冊了,別人就不能用了,難道別人就不能擁有理想?并感到“理想汽車”的索賠金額過高,顯得沒有格局,有以大欺小之嫌。一些網友還跑到“理想汽車”的直播間以及“理想汽車”的官方賬號下留言,諸如,我本來是有理想的,這下不能有了,怕被索賠,以此吐槽理想汽車的維權
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
要求其改名、道歉并索賠120萬元
理想汽車的運營主體為北京車和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2015年7月,致力于打造全新智能電動交通工具,改變用戶傳統的出行體驗。2019年6月,車和家將公司品牌統一命名理想汽車。
北京車和家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起訴狀顯示,請求法院: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理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店面門頭、店內裝潢及社交平臺上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更改企業名稱,且更改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理想”文字;
判令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齊魯晚報》上連續三十天刊登聲明(聲明內容須經原告同意),以消除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
判令被告賠償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暫計20萬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圖片來源:橙柿互動
據紅星新聞,該店老板朱裕昊稱,他稱自己小名就叫“理想”,而且該汽車貼膜店從2012年剛成立時就叫“理想汽車裝飾”,如今叫“理想汽車貼膜工廠”,一直以來沿用的都是“理想”,“我們家是做貼膜的,實在想不明白怎么就給他造成了100多萬的損失?”
企查查信息顯示,2022年2月25日,該店登記注冊為臨沂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當年3月公司名稱更名為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臨沂新理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并非是唯一一家名稱包含“理想”二字的公司。記者在企查查上搜索理想汽車,有多家成立于2015年之前的公司名稱包含“理想”二字,比如成立于2001年的寧波理想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的合肥市理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等。
理想汽車:該店“冒充理想汽車官方”
進行商業活動
7月24日晚上,理想汽車在官方賬號發文說明,表示不會影響生活中對“理想”一詞的合情合理使用。
理想汽車說明中寫道:
一、我們并非因為普通的“商標侵權”而起訴對方,對于“理想”一詞的使用在生活中非常廣泛,我們尊重社會各界合情合理使用,也無意采取法律手段。
二、我們起訴的原因是該店“冒充理想汽車官方”進行銷售、團購等在內的商業活動,并被當地車主舉報。對于此類“冒充理想汽車官方”造成消費者混淆的行為,我們將堅持采取法律手段維權。
理想汽車表示,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相關證據我們已向法院全面提交。我們相信法院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判決。
律師:起訴合理合法
120萬賠償并非“漫天要價”
公司名稱用“理想”二字,是否構成侵權?
對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丁柏芳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一般來說,在先使用不構成侵權,此案中,在“理想汽車”品牌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朱先生就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連續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注冊商標被授權后,仍可以繼續在原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不過,根據理想汽車的回應,此案中“理想貼膜店”存在“冒充理想汽車官方”進行銷售、團購等在內的商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理想汽車對“理想貼膜店”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是合理合法的。
對于網友們普遍質疑的120萬賠償標準,丁律師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因此理想汽車主張120萬元巨額賠償,不屬于“漫天要價”,是有法律依據的。
媒體:法律的歸法律
情感終究不能替代法律
在網友們看來,理想汽車作為一家市值超千億的知名車企,為何要跟一家注冊資金區區10萬元的小小貼膜店過不去?不僅讓人家“改名換姓”,索賠120萬元的經濟損失,而且還要求其在當地媒體登報道歉30天,有恃強凌弱之嫌。一些網友還跑到“理想汽車”的直播間以及“理想汽車”的官方賬號下留言,諸如,我本來是有理想的,這下不能有了,怕被索賠,以此吐槽理想汽車的維權。
對此,紅網評論稱,顯然,網友們對“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案件的評判,大都站在個人情感的角度,片面認為“理想汽車”店大欺客,沒有大企業應有的格局、涵養,進行道德綁架與道德審判。
事實上,“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畢竟是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繩,用法理來止紛爭。
“理想汽車”起訴“理想貼膜店”事件,引起巨大爭議,無疑在告訴大家,倘若不能著眼于事實與法律,過于感性地對待此起知識產權案件,則可能會偏離法律的軌道。
無論如何,法律上的事終究還要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評價,情感終究不能替代法律。人們有理由相信,司法部門將會把法律作為此起案件的唯一標準和尺度,作出公平公正的最終判決。
編輯|段煉 蓋源源
校對|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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