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3-22 22:45:47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據悉,《辦法》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同時,明確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
每經記者 李玉雯 每經編輯 馬子卿
3月22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消息,為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為“辦法”。相較于之前,《辦法》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同時,明確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
有資深銀行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牽頭行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比例下調及二級市場份額轉讓細則修訂,有助于分散信用風險,加強同業合作,同時有助于提升二級市場流動性,盤活存量信貸資金。
此外,記者注意到,《辦法》也對銀團貸款收費進行了規范,同時對銀團貸款的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
所謂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此次《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都對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記者注意到,從籌組模式看,此前《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于相同貸款條件,而《辦法》則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實踐,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分組銀團貸款是指銀團成員通過貸款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種類貸款的銀團貸款操作方式。同一組別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貸款條件應當一致。
《辦法》中相關細則規定,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且各組別原則上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同時,采用這種模式需要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提到,納入分組銀團模式,并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改變當前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此外,在分銷比例方面,《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下限從20%、50%調整為15%、30%,有利于銀團成團。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級市場轉讓方面,《辦法》明確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
記者注意到,按照原銀監會2010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整體性原則,不得有將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整體按比例進行分割等情形。此前也有銀行因銀團貸款轉讓未遵循整體性原則而領到過監管罰單。
有資深銀行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牽頭行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比例下調及二級市場份額轉讓細則修訂,有助于分散信用風險,加強同業合作,同時有助于提升二級市場流動性,盤活存量信貸資金。
此外,《辦法》也提到,開展轉讓交易時不能突破前文提及的15%和30%的下限要求。銀行轉讓銀團貸款的,應當優先轉讓給其他銀團成員;如其他銀團成員均無意愿接受轉讓,轉出方可轉讓給銀團成員之外的銀行。
《辦法》中提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采取銀團貸款方式:一是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二是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超過一級資本凈額2.5%的大額風險暴露;三是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四是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從業務層面來看,銀團貸款的參與方通常包括借款人和銀團成員。記者了解到,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擔任。
簡單來說,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代理行是銀團貸款的管理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并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
記者注意到,此次《辦法》對銀團貸款管理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
具體而言,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根據代理行工作職責,在銀團內部增設結算代理行、擔保代理行等角色,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開展相應貸款管理工作。但承擔同一事務的代理人只能由一家銀行擔任。
此外,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記者注意到,《辦法》在《指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銀團貸款收費的相關要求。一方面,在“自愿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
同時,《辦法》要求銀行完善定價機制,明確內部執行標準,建立內部超限額審核機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費用構成、計費標準、計費方式等信息。
另一方面,就遏制違規行為而言,規定銀行不得通過虛假組團、內部組團等方式,違規向借款人收費、提高融資成本。
記者注意到,《辦法》中規定了幾種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銀團服務費用的情形,包括一家法人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共同向企業發放貸款;假借銀團貸款名義,但未實質提供銀團服務;未按照約定履行銀團籌組或者代理職責等。
上述資深銀行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辦法》對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貸款轉讓交易、貸款收費和定價等方面均有明確規定。從此次修訂細則來看,《辦法》有助于提升業務辦理便利性,資金使用和定價效率,更好發揮銀團貸款資金使用效率與分散信用風險優點,促進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這將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流向實體經濟薄弱環節、重點新興領域,有助于激發微觀主體活力,擴大內需,釋放創新活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同時,也將推動金融機構進一步提升服務能力。”上述人士表示。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韓陽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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