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5-24 20:53:55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趙云
5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行為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隨著注冊制改革的全面實施,投價報告在股票發行承銷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成為網下投資者對發行人投資價值判斷的重要參考材料。在監管部門、協會不斷加強監管和自律管理、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下,相關承銷保薦機構持續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職盡責,在注冊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
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暴露出投價報告質量不高,部分投價報告預測偏離度較大,分析師執業獨立性不夠等問題,亟需進行規范。為此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組織起草了本《指引》,進一步規范投價報告的形成過程,防范利益沖突,強化分析師執業獨立性,推動提升投價報告質量,充分發揮投價報告在發行定價中重要參考作用。
根據梳理發現,本《指引》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對證券公司制作、提供投價報告應遵守的相關規定,遵循的基本原則,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提出規范要求。
第四條至第十一條分別對委托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寫投價報告,承銷團成員撰寫投價報告,分析師跨墻管理,證券分析師與投行部門人員、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交流,禁止影響或干擾分析師獨立判斷等提出規范要求,防范利益沖突。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分別對投價報告的風險提示、提供,禁止泄露投價報告的觀點和內容,分析師參加路演、邀請擬發行公司人員參加專家交流會等提出規范要求。
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分別對違反本《指引》的機構和人員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對參與投價報告撰寫的相關工作人員管理,墻上人員管理提出規范要求。
第二十一條明確在承銷北交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與承銷業務時提供投價報告參照執行。
總的來說,該《指引》明確要求證券分析師在撰寫投價報告的過程中應充分參考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意見,并做好風險提示。鼓勵證券分析師從需求端和供給端加強對發行人所處的行業發展前景進行客觀全面分析,在對行業中長期發展前景分析時盡量落腳到對發行人的具體影響。
進一步來看,《指引》要求證券公司應指定至少一名證券分析師參與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證券分析師參與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須事先履行跨墻審批手續。
證券分析師在履行跨墻審批手續之后,方可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就跨墻參與的首次公開發行證券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與證券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和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進行交流。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參與跨墻的證券分析師一經確認,不得隨意調整。
另一面,證券公司的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應在證券分析師履行跨墻審批手續之后,方可向證券分析師提供發行人招股意向書草稿等資料,并可安排證券分析師對發行人進行調研。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分析師調研時,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不得同時在場。
《指引》還特別指出,在證券分析師履行跨墻審批手續之后直至投價報告向網下投資者提供前的過程中(以下簡稱“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與證券分析師可以就證券分析師跨墻參與的項目基本情況進行交流,但不得就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范圍進行交流。
同時,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禁止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銀行業務部門人員、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范圍。因投價報告提交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審核,由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轉達審核意見的除外。
當然,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應由證券分析師獨立判斷。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證券發行與承銷部門,以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和人員等利益相關方,不得通過相關行為對證券分析師施加壓力達到影響或干擾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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