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9-01 21:08:35
每經記者 劉志遠 每經編輯 楊夏
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華仁藥業(SZ300110,股價3.22元,市值38.07億元)控股公司被罰40萬元;擅自開工建設項目,浙江交科(SZ002061,股價3.54元,市值92.01億元)控股公司收到約21萬元罰單……
2024年8月第五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與信披責任亮起了紅燈?且看A股綠色周報第175期。
每日經濟新聞聯合環保領域知名NGO(非政府組織)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個省區市、337個地級市政府發布的環境質量、環境排放和污染源監管記錄等權威數據來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國數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數萬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參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環境信息數據,發布“A股綠色周報”,旨在借助環境數據庫及專業解析、傳播能力,讓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信息更加陽光透明。
根據8月第五周收集到的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共有7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環境風險。
一周綠鑒:華仁藥業控股公司被重罰
在企業管理能力、財務狀況、行業競爭等因素之外,環境風險日漸成為上市公司的經營風險之一。環境風險關乎企業發展,也關乎企業形象。
本期數據顯示,生態環境領域違法違規等風險信息共關聯到7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屬于國資控制的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7家上市公司背后有39.2萬戶股東,投資標的登上環境風險榜,可能使他們面臨投資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華仁藥業控股公司華仁醫學研究(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仁醫學)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被合肥市生態環境局罰款40萬元。
信用中國收錄的文號為“皖合環﹝包﹞罰﹝2024﹞40號”的處罰書顯示,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未驗先投),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華仁醫學被合肥市生態環境局罰款40萬元。
8月2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華仁藥業公開電子信箱發送采訪函。8月29日,記者致電華仁藥業,接線人員表示,該處罰的整改措施以及相關進展將在定期報告半年報中披露。
8月30日,華仁藥業發布的《2024年半年度報告》中顯示,針對該處罰,華仁藥業高度重視,積極落實整改意見,立即進行積極整改。華仁醫學也已繳納全部罰款。同時,華仁藥業將繼續督促華仁醫學及其他各下屬子公司加強項目建設合規控制,嚴守環保紅線,推進企業綠色可持續發展。
本期數據中,南網能源(SZ003035,股價4.04元,市值153.03億元)控股公司南能永德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德能源)因未批先建,被臨滄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5萬元。
永德縣人民政府官網披露文號為“臨環罰〔2024〕19號”的處罰書顯示,該公司的永康鎮農光互補(十字路)光伏電站項目110kV輸電線路工程項目未完成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及報批,于2024年2月25日開工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永德能源被臨滄市生態環境局罰款15萬元。
環保處罰:浙江交科控股企業領罰單
本期,浙江交科控股公司浙江滬杭甬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滬杭甬)因擅自開工建設,被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1.2672萬元。
浙江政務服務網披露的文號為“杭環臨罰﹝2024﹞66號”的處罰書顯示,當事人浙江滬杭甬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於潛鎮昔口村實施了未報批環評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浙江滬杭甬被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1.2672萬元。
8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浙江交科公開電話,接線人員表示,該項目的環評報告等相關資料已經上交有關部門,等待公示。同時,公司內部也在調查處理此事,該處罰將會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此外,浙江政務服務網披露文號為“杭環臨罰﹝2024﹞67號”的處罰書顯示,浙江交科參股公司杭州臨安興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於潛鎮昔口村實施了建設過程中未同時實施審批決定中的環保措施的行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被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24.8萬元。
近年來,隨著ESG(環境、社會責任及管治)投資理念逐步升溫,投資者越來越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上市公司財務投資和戰略投資的環境責任也應受到重視,因此直接或間接參股企業環境數據被納入A股綠色報告項目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環境信息數據的公開均有賴于環境監管信息公開水平的不斷提升。從2008年《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章專章確立“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從制度建設上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編寫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監管信息公開指數(PITI)報告》也指出,環境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逐漸成為政府和社會公認的原則。
(實習生齊開顏、李敏、崔嘉豪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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