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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訴黃光裕再開庭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待破冰

    2012-07-25 01:38:32

    原有的4名原告股民中2人撤訴,剩余兩名原告的索賠金額已追加至736萬元。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鄭佩珊 吳文坤實習記者 郭夢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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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 鄭佩珊 吳文坤實習記者 郭夢儀

    昨日(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中關村(000931,收盤價6.34元)股民起訴黃光裕、杜鵑內幕交易賠償糾紛案。《每日經濟新聞》了解到,原有的4名原告股民中2人撤訴,剩余兩名原告的索賠金額已追加至736萬元。

    如何舉證證明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由誰來舉證是庭審雙方的交鋒焦點。被告代理律師稱,原告證據鏈無法證明股民損失和黃光裕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系,其損失主要由系統風險所致。法庭昨日并未宣判。

    在該案件之前,國內僅發生過兩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2008年9月,投資者陳寧豐訴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以原告撤訴而告終;2009年,投資者起訴大唐電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原告最終敗訴。由于前兩個案例股民均未獲賠,因此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被業內認為具有破冰意義,或創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先河。

    索賠金額超730萬

    作為第一個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的股民,李巖去年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杜鵑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不過上次開庭僅半個小時就戲劇化地休庭了,此后李巖撤訴。

    據悉,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億元。

    在上次撤訴后不久,李巖和3名中關村股民再度向黃光裕提起訴訟。不過在本次臨開庭前,有兩名散戶突然撤訴,僅剩李巖與另一名散戶吳屹峰。李巖作為第一個向黃光裕提起訴訟的股民,在去年第一輪起訴之時,李巖索賠金額僅有155元。但今日在重新計算了損失之后,李巖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在今日上午開庭之時表示索賠金額將追加到89萬元。另一名股民吳屹峰的訴訟在下午15時開庭,他的索賠金額達到了647萬元。兩名股民的索賠額超過了730萬元,遠遠高于此前同類案件的索賠標的。據悉,投資者起訴大唐電信董事潘海深內幕交易賠償案索賠近一萬元。對于損失索賠的計算方法,張遠忠并未詳細透露。

    “兩名股民突然撤訴的原因是希望等一等今天開庭的兩個案件的結果,”張遠忠律師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同時作為股民們的共同代理律師,張遠忠本人也希望能集中精力打好這兩場官司。

    據悉,昨日開庭僅進行了被告方答辯、原告方舉證兩個環節,庭上并未宣判。“最快要到9月份會有結果。”張遠忠表示。他還提醒道,中關村股民對于黃光裕內幕交易的起訴截止時間僅到八月底。

    舉證、因果關系認定成爭論焦點

    此次開庭兩名股民當事人并未到現場,由代理律師張遠忠提供的證據也較為簡單。原告的證據僅有3份,分別為股票賬戶、資金股份對賬單以及黃光裕案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報道。而黃光裕代理律師付三中在現場提供了32份證據。

    張遠忠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三份證據已經充分說明兩名股民因為黃光裕內幕交易受到了損失。股票賬戶說明了原告開立證券賬戶的情況;資金股份對賬單說明了原告買賣中關村股票的事實以及因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導致原告投資受損的事實。而黃光裕案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報道說明了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經過二審終審,已被確認構成內幕交易罪,受到刑事處罰。

    黃光裕代理律師付三中在庭審中表示,從本次原告提交法院的訴訟材料看,其仍未提交證明黃光裕、杜鵑交易中關村股票的行為是如何給其造成損失的任何材料,4名原告主張交易中關村股票損失的期間為2007年8月底~2008年11月7日。而在該期間乃至該期間前后,正是全球因遭遇國際金融危機而發生股市崩盤之時,期間政府為調控證券市場,也采取了大量緊縮貨幣措施,也是該段時間造成股市大幅下跌投資者產生損失的重要原因。他強調,“系統風險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損失的根本原因。”

    “系統風險等并不必然導致中關村股價下調,當時中關村作為重組股極有可能走出牛勢,”張遠忠辯駁,被告應該考慮的是在這段時間給予股民賠償。對此,付三中抗辯說,只有投資者的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時,內幕交易行為人才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就舉證問題,張遠忠強調,“對于因果關系舉證問題,被告方應當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原告應當只承擔證明自己有交易、有損失、對方存在證劵欺詐行為的舉證。”他還指出,原告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此次索賠案屬于新類型案件,中國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相關明確的法律條款,他指出證劵欺詐具有國際共通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依據國際慣例進行審理。

    黃光裕方面的另一位代理律師許敬斌則表示,所謂的“依據國際慣例”是不符合事實的,應該依據我國“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證明責任應在于原告。此外,在此次交換證據過程中,由于原告律師只提供了2008年8~9月的交易記錄,并不是2008年8~11月的交易記錄,這也被許敬斌指責為“極不負責的表現”。

    此外,黃光裕方面多次提出“管轄異議”,還被張遠忠認為是明顯在拖延時間。且法院方面卻依然受理,并致使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拖延長達4個月之久,張遠忠直言“這是非常不正常的,我認為是人為因素的干擾”。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待破冰

    上述案件中,對原告因果關系認定的問題也引起了法學界人士的關注。

    “在證券市場上導致股價漲跌的因素很多。”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就表示,因素包括系統風險、正常的商業風險、個股公司業績、個人操作水平等。由此,內幕交易行為與股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計算方式難以確定,厘定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關系十分困難的。

    維權律師宋一欣向《每日經濟新聞》指出,內幕交易行為與股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計算方式難以確定,此前對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三種行為的民事賠償法院并不受理。此后,這一門檻逐漸打開,2003年首先制定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在立法技術層面較為復雜,厘定內幕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關系十分困難。仍舊沒有明確的規則可以處理該類型案件,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仍舊處于無法可依。

    “在證券市場,內幕人士往往是公司里邊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甚至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如果我們依然苛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對原告來說就顯得不公平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所以,我個人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也就是由被告方來證明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人如果證明不了沒有因果關系,即可推定有因果關系。”

    “無論結果如何,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具有破冰意義。”長期為中小股民維權的嚴義明律師強調,這說明了國內司法大門正逐漸打開。

    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案 控辯雙方爭論焦點

    1.關于損失由誰造成

    原告:所提供證據已說明兩名股民因黃光裕內幕交易受到損失

    被告:系統風險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損失的根本原因

    2.關于由誰舉證

    原告:證劵欺詐具有國際共通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依據國際慣例審理

    被告:依據我國“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證明責任應在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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