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5-01-29 08:53:40
按字面含義,眾籌是社會大眾參與的投融資金融,離開大眾的參與,也就稱不上眾籌了。
按字面含義,眾籌是社會大眾參與的投融資金融,離開大眾的參與,也就稱不上眾籌了。從這層意義上說,私募股權眾籌不但背離了股權眾籌的本質屬性,也很不利于發揮互聯網金融普惠金融的特性。過高的投資者準入門檻雖能有效降低法律和金融風險,卻失去了社會大眾參與的本質含義。
這些年來,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民間資本投資渠道不暢并存,互聯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興起并沒有使這個局面得到根本改變。小微企業融資依然陷于銀行“惠”而不“普”、小貸公司和P2P平臺“普”而不“惠”的尷尬境地。與此同時,雄厚的民間資本由于市場準入的多種限制較難進入投資領域,巨額民間資本被束之高閣。解決這一難題需要大量金融創新,國務院和相關職能部門不斷出臺政策,提出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等方面創新措施。李克強總理在去年11月的國務院會議中首次提出“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股權眾籌正逐步得到社會認同。
股權眾籌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高級階段,無論是風險控制、平臺管理、信息披露,還是對于投融資者的管理,難度都高于其他互聯網產品。作為“舶來品”,眾籌起初是投資者出于對創意創業的欣賞和支持,這種支持更多追求精神意義,往往沒有金融回報。隨后,國外出現了眾多創意獨特的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項目的金融創新,帶來了小微企業融資的繁榮。
中國證券業協會于去年12月發布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讓投融資者感受到了我國股權眾籌監管春天來臨的暖意。隨著8家股權眾籌平臺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股權眾籌平臺建設或將在今年掀起熱潮。
《管理辦法》的制定參照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特別在投資者人數限定200人和合格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規定上,這體現監管部門對私募股權眾籌的管理思路:在有利于行業創新的同時更多考慮市場風險。在私募股權眾籌門檻過高引起了業內要求降低門檻的普遍呼聲之后,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隨即表示正在抓緊研究面向大眾的公募股權眾籌。
2012年以來在國外風生水起的眾籌行業監管要在中國落地還需帶有中國元素,而私募和公募兩套股權眾籌監管體系,也正是股權眾籌在中國的鮮明特色。這種做法有些類似銀行柜臺服務,國內柜臺一般都會開設VIP窗口供高凈值會員專用,而大眾窗口對VIP會員則暢行無阻??梢灶A見,一般能參加私募股權眾籌的投資者鐵定可參與公募股權眾籌,而私募股權眾籌則因門檻限制會排除大部分公募股權眾籌投資者。按字面含義,眾籌是社會大眾參與的投融資金融,離開大眾的參與,也就稱不上眾籌了。從這個意義上說,私募股權眾籌不但背離了股權眾籌的本質屬性,也很不利于發揮互聯網金融普惠金融的特性。監管部門或是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但過高的投資者準入門檻雖能有效降低法律和金融風險,卻失去了社會大眾參與的本質含義。
其實,高凈值投資者從來都不缺投資項目。私募基金、新三板等都是他們的投資對象,且風險性相對小于股權眾籌。而對普通投資者來說,投資渠道始終很狹窄,他們規避風險的能力需要提高。特別是對于股權眾籌投資者來說,項目風險相對較高,甚至可能會使投資資金血本無歸。所以,如何評判融資企業的成長潛質和利益回報,是普通投資者必須面對的重要一課。滬深股市的猴市特征,反映出國內投資者有較為濃厚的盲目跟風傾向,缺乏理性分析和客觀判斷,這或許會在未來的投資中加劇風險。對于融資者而言,股權眾籌能獲得需要的資金,大部分投資者只會考慮錦上添花選擇成長潛質大、利益回報高的項目,而不是雪中送炭般的對未來很長一段時間才能有所回報的項目不離不棄。因此,我們在呼喚下一個阿里巴巴平臺的同時,更需呼喚獨具慧眼的孫正義。
同其他互聯網金融產品一樣,股權眾籌平臺同樣面臨信用風險、系統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考驗。以筆者之見,除了東西方文化對于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方面的差異外,國內外信用體系的差異也造成我國股權眾籌的信用風險偏高。由于國內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以致違約成本相對較低小,造成個別眾籌企業無視法律法規公開承諾投資回報。就此而言,在當前信用信息分散于各部門的情況下,如何突破組織結構層面的障礙,充分整合分散的信用信息,并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數據庫,打造架構清晰、權責明確、集中管理、建管分離的高水平管理隊伍,是建設股權眾籌平臺所必需的基礎條件。如此,則一旦出現因違法、違規所帶來的平臺老板跑路等群體性事件時,政府除了刑事立案抓人、民事查封和關聯企業株連等傳統的三板斧之外,我們還能有預測性預警之類的獨門暗器來避免發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目前國內股權眾籌平臺發布的產品大同小異,還沒有出現應具有的差異化、特色化的平臺。對于初創期的創業者來說,知識產品的保護特別重要。為了既達到保護知識產權又吸引創業者參與股權眾籌平臺的雙重目標,從我國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創業者應盡力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在獲取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上再將項目內容發布于股權眾籌平臺;或與平臺簽訂保密協議,由平臺負責融資成功前的知識產權保護。監管部門也應加大對項目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加大對抄襲行為的查處力度,全面提升剽竊知識產權的負面成本。在股權眾籌平臺項目監管方面,如何避免創業者的項目暴露于被抄襲和被模仿的風險之中,對于高新科技型項目尤其重要。同時,過高的信息披露會增加融資者的成本壓力,過低的信息披露則降低透明度而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在信息披露和知識產品保護方面如何權衡還需相關人士多加斟酌。
股權眾籌,且行且謹慎!
(作者系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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