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6 00:33:06
制定長江保護法并不是將長江“圈養”起來,而是要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在有限的環境承載力之下,經濟社會要發展,只有一條路——綠色發展!長江保護法,看似保護的只是一條河流,但因其涉及眾多的部門和地區,在長江大保護戰略的推進下,必將能夠更好地均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旭
長江“病了”!
12月23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環資委在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草案)的說明>》時,提出了上述令人心酸的表述。
洞庭湖、鄱陽湖頻頻干旱見底,部分水系嚴重斷流,珍稀、瀕危野生種群數量急劇下降,土壤污染、水污染較為嚴重……
在長江生態告急的情況下,此次長江保護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可謂恰逢其時。
管理體制創新是長江保護法草案最大的亮點之一。
在流域保護過程中,一個共性的難題是多部門管理、跨區域協調。對于全長6300多公里、全流域涉及19個?。ㄊ小^)的長江而言,這一難題就表現得尤為突出。
長期以來,長江流域基本上是以分塊、分段管理為主。比如某一區域如果因發展重化工行業而導致該段水質較差,那么緊挨著的下游地區,即便是不發展高污染排放企業,其區域內的水質狀況也難以根本好轉。
擺在面前的緊迫現實是,如何才能促進跨區域的協調,這肯定不是一個地方政府、甚至也不是幾個地方政府聯合建立一個聯絡或協調機制,就能夠從根本上加以克服和解決的問題,因此這就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出面統籌協調。
草案開創性地提出,國家建立長江流域統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由國務院建立。
顯然,長江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的層級定得足夠高,并因此而具有極強的綜合協調管理能力,有望徹底打破多頭管理的壁壘。
圖片來源:新華社
與此同時,長江流域統籌協調機制還具有組織協調聯合執法,組織建立標準、監測等體系的職能,可謂是集監管和執法于一身,有望更好地保障政策、制度落實。
而在具體實施和執行過程中,最重要的便是“嚴”字當先。
當前,在長江生態保護上,已經有了多部可以適用的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但長江保護法與現行的法律相比,除了針對性更強、更專注于長江的保護外,著重體現了長江流域在中華民族發展中的特殊地位,并將“嚴”字貫徹始終。
比如,長江保護法草案的法律責任章節第一條就列出,違反排污口排查整治等18項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責任人應當辭職。
這意味著對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劃出了18條紅線,“主要責任人應當辭職”——這在其他的法律中很少見到如此嚴厲的表述。
最為關鍵的是,制定長江保護法并不是將長江“圈養”起來,而是要促進資源高效利用,推進綠色發展。
整個長江流域橫跨東、中、西部三大經濟區,地區經濟發展條件千差萬別,生態環境復雜多變。這對于沿線人口密集分布、高排放行業聚集的長江而言,將是一次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重大考驗。
長江保護法草案單設“推進綠色發展”章節,并提出了“國家建立健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估制度”。這就要求必須以環境承載力來引導當地的產業結構和布局——環境容量小的地區,高污染排放企業肯定要退出;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生產、生活的強度肯定要下調。
在有限的環境承載力之下,經濟社會要發展,應當怎么辦?自然只有一條路——綠色發展!
當金山銀山和綠水青山不再是硬幣的正反面,而成為鳥兒飛翔的一對翅膀的時候,就不會再有人擔心生態保護會影響經濟發展,也不會再動輒拿生態環境保護來作為“背鍋俠”。
長江保護法,看似保護的只是一條河流,但因其涉及眾多的部門和地區,在長江大保護戰略的推進下,必將能夠更好地均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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