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09 00:41:25
每經編輯 王月龍 蓋源源
8月8日,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發布關于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 (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指南》)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鼓勵在部分場景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客運經營
要求投保不少于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指南》明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在其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指南》明確,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干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指南》要求,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符合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依法辦理機動車輛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保險金額不少于50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截圖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
運行線路須遠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
《指南》要求, 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程駕駛員或安全員。 駕駛員、安全員應當經運輸經營者組織培訓考核合格,掌握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說明,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風險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運輸經營者在制定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時, 應當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在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應當按規定停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指南》還要求,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具備車輛運行狀態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運輸經營者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傳輸相關信息。 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至事發后至少30秒的運行狀態信息。 運行狀態信息至少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控制模式變化情況、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情況、運行狀態、人機交互及車內外影像情況等。
圖片來源:攝圖網 400992139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約談、通報、信用監管等手段,督促運輸經營者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繼續開展運輸經營活動。
1.未按規定為自動駕駛汽車配備駕駛員的;
2.未按規定對自動駕駛汽車進行動態監控的;
3.未按規定記錄、存儲和傳輸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狀態信息,以及提供虛假車輛運行狀況信息的;
4.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5.存在其他影響自動駕駛汽車運營安全風險的。
編輯|王月龍 蓋源源
校對|盧祥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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