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9-07 17:00:15
每經編輯 張錦河
2022年9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港市委原書記、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原廳長李新元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新元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開庭現場 圖片來源:廣西高院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擔任欽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貴港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億余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新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新元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據廣西高院,此前(2021年12月22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一級高級法官韋武斌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李新元受賄一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梁毅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新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231.4750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00萬元,應當從重處罰;李新元收受共計折合人民幣493.5119萬元的財物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新元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圖片來源:廣西高院
法庭上,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認罰,并在最后陳述中聲淚俱下,做出了深刻懺悔。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廣西高院
封面圖片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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