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1-21 08: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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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瀟湘晨報報道,11月19日,網傳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一小區,業主因車位被人占用,叫來叉車將占位小車扔進當地的流花溪河道內。記者了解到,事發小區為倉山區的融信白宮小區,疑似因車位糾紛引發。
對此,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男子因地庫車位被占用,雇人駕駛叉車將他人車輛叉走并丟入河道,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多個網傳視頻顯示,某小區地下車庫內,一輛叉車正在移動一輛小轎車,移到河岸邊后,將小車推入河道內。“占我的車位,叫他移他說‘我感冒了’,可以啊,感冒了是吧,沒事的,我直接把它丟到流花溪里去,這破車我也賠得起。”疑似原車位主人說道。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11月20日,多位福州網友告訴記者,事發小區為倉山區的融信白宮小區。網友提供的視頻顯示,20日上午,轎車還在河里泡著。融信白宮內一位業主告訴記者,其了解到疑似因車位糾紛引發,不過矛盾者雙方的情況并不是很清楚。
11月20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了解情況,未獲有效回應。據海峽都市報現場報道,20日上午9時許,一輛轎車沉在流花溪里,現場已拉起警戒線,倉山分局回應稱,具體情況還在了解。
11月20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11月19日23時許,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庫內的車輛被丟入河道,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報警人陳某根(男,35歲,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時許占用林某凱(男,47歲,福州人)地庫車位。11月19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系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雇請龔某強(男,38歲,四川人)駕駛叉車將陳某根的車輛叉走并丟入河道。
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這個話題引發了網友熱議,網友們眾說紛紜。
據海峽都市報,記者就此事咨詢了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的康國俊律師。康國俊律師表示,車位如果是業主購買的,占據他人所購買的車位是侵犯了他人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業主作為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其退出車位。
但業主如果保護權利的方式失當,可能也會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體是否涉嫌犯罪還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查實認定。
而該事件中,叉車司機可能存在明知將造成嚴重后果仍然放任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具體情況要執法部門判定。
據上游新聞報道,11月20日下午,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利平向記者表示,車位主人的扔車行為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受害方的過錯也很明顯,車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當理由。辦案機關應多調查具體情節和背景信息,斟酌考慮辦案。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利平認為,車位主人的扔車行為,如果給受害者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目前還不知道車子的品牌、新舊程度和價值。”
“如果占用時間不長,留個電話還可以通融。”徐利平認為,本來大城市停車位就較為緊張,車位也屬于業主的私有財產,車主搶占別人的停車位,是這場扔車事件矛盾的導火索。這類占用他人車位的行為,對公眾造成的社會觀感較差,容易激發矛盾。在這起事件中,辦案機關應該多考慮公共道德。
他還表示,辦案機關還需要酌情考慮涉案雙方平日表現等細節,以及“小區車位充裕程度”、“車主是否經常占用他人車位”等背景,都需要詳細了解,“如果涉事車主經常占用一個車位,那么惡性很大。”
“《刑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這可能屬于民間糾紛。”徐利平稱,他個人認為,如果受害方的過錯也很明顯,車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當理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應該充分利用不構成犯罪的出口,能夠治安處理的,就不采取刑事措施;能民事賠償的,就不采取治安管理措施,“不能與公眾對社會道德認知出入太大。”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上游新聞、海峽都市報、瀟湘晨報
封面圖片來源: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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