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16 15:11:20
每經編輯 畢陸名
休養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權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單位都無權干涉。
然而,實踐中卻有打工人抱著僥幸心理,請病假外出旅游,單位發現后能開除嗎?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員工許某某還真這么干了。他以“頭暈頸椎病行動不便”需“臥床靜養”為由,向領導請了14天病假后卻跑到海南。
然而,世上哪有“不透風的墻”。他現身海南機場的消息被人告知了單位領導。于是,公司怒了,以其病假期間外出旅游,有違誠信等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不過,該員工聲稱自己不是旅游而是去養病,并要求公司賠償近62萬。法院會支持他嗎?一起來看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許某某,家住北京市東城區,1998年7月13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月工資為1.3萬元左右。
2019年7月11日,許某某申請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至8月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12日至8月16日年休假,被拒絕。
2019年7月11日,許某某與部門經理景某的電話錄音顯示:
景某:“我看你有一個請假申請???”
許某某:“對,我準備,孩子放假了,準備看孩子在家,帶他出去玩。”
景某:“那是服務部的事情,我們GSS肯定得去人的。”
許某某:“我下個禮拜沒問題,但再下禮拜不行,我連機票都訂好了。”
許某某:“因為帶孩子到,我機票都訂好了,帶孩子去海南,看孩子去,那怎么辦?孩子放暑假沒人看,那怎么辦?”……。
2019年7月12日,許某某重復申請上述期間年休假,再次被拒絕。
2019年7月18日,許某某申請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其提交北京某醫院門診電子病歷、診斷證明書復印件等顯示,診斷為“頭暈頸椎病行動不便”等,醫囑為“臥床靜養,頸部功能鍛煉”等。于是,公司批準了其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的病假14天。
不過,讓公司大跌眼鏡的是,公司發現許某某在病假期間實際上沒在北京家里休養,而是跑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1日,部門經理景某與許某某電話錄音顯示:
景某:“那你生病那段時間,你是在哪休息的呢?”
許某某:“在家啊。”
景某:“在北京是吧?”
許某某:“在家啊,對啊。”
景某:“我收到消息,有人說在海南機場看到你了,和你剛才說的,你在北京看病,這個是不一致的。”
許某某:“……你跟我說這個,你怎么沒說在美國看見我呀,對吧?你跟我說這個有什么用?。课腋嬖V你我病了,我也沒旅游,我就是在家養病,我告訴你。”
景某:“那也就是說,你是在北京,對吧?是沒有去過海南的,對嗎?”
許某某:“……我就告訴你,我在家養病,而且我遵醫囑,在家養病。……”
景某:“是明確有人告訴我在海南有看到你。”
許某某:“你讓那人,你說誰?誰?你說,我跟他對質,好吧?你別跟我說這個。”……。
2019年8月23日,公司以許某某病假期間外出旅游屬于“欺詐、不誠實”構成嚴重違紀、有違誠實信用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
對此,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于是,許某某向北京市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朝陽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許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然而,許某某、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均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一審庭審中,許某某表示,于2019年7月20日從北京乘飛機前往???,于2019年8月4日從??诔孙w機至天津,后從天津乘高鐵返回北京,但主張其是去海南養病而非旅游,不存在“欺詐、不誠實”而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誠實信用原則不但是勞動者應予恪守的社會公德,而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系的基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患病需要休息,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病假條等為依據;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與其請假事由相符。法院調查顯示,許某某確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間前往海南,系乘飛機前往,后乘飛機、高鐵經由天津返京。
結合證據顯示,法院認為現無證據證明許某某存在需要前往外地休養或治療的必要性,根據許某某此前自述及請假情節,公司有理由質疑許某某請病假的目的并非休養或治療,許某某在公司向其了解情況時拒絕提供真實信息,有違誠實信用和規章制度,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有事實依據,屬合法解除,故公司無需支付許某某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賠償金。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許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
然而,許某某還是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改判公司支付許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并給出理由:醫院出具了診斷證明及患病休養14天的醫囑,休養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權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單位都無權干涉。
二審中,許某某認可其于2019年7月18日以頸椎病為由申請14日病假,后于該期間前往海南,但主張其于海南擁有房屋,系在合法個人住所中按照醫囑進行休養,并非旅游,不存在欺詐騙取病假的行為;且許某某因工作患有職業病,海南的環境亦有利于緩解許某某的相關癥狀。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某某申請14天病假,理由為因頸椎病需休養,但其于該期間轉乘多種交通工具前往海南,在公司向其核實情況時亦陳述本人在家休養,根據生活常識,可以看出許某某的行為與其申請病假的頸椎病醫囑相悖,違背誠信原則和基本勞動紀律。
許某某雖稱其因工作患有肺部癥狀,前往海南自己家中療養有利于肺部病情緩解,但許某某申請病假的理由并非關于肺部癥狀的診斷書和醫囑,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明: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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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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