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3-31 22:43:52
每經編輯 黃勝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一家耳部護理店因被當地監管部門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萬元。由于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加罰11萬元。合計超過22萬元的“天價罰款”引發大家對于“小過重罰”的討論。
3月28日,店方向紅星新聞表示,她至今不認可“非法行醫”的認定,認為自己開的是“采耳店”,“巨額”罰款對她來說過重,根本交不起。
圖片來源:央視新聞
3月29日,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回應紅星新聞,該案中,涉事店鋪的行為屬于診療活動,而非大眾理解的一般性的普通“采耳”行為,因此“非法行醫”的認定無誤,罰款的裁量并未從重,是按“一般情形”的下限處罰。
“健康翠屏”公眾號消息,3月31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發布情況通報:針對網友關注的“宜賓市運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處罰”一案,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已向區人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申請。同時,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已對該案啟動內部復查,下一步,將根據復查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3月31日報道,2023年3月,李女士通過加盟的方式在宜賓市翠屏區開了一家耳部護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療。“加盟時告知我主要業務是理療、疏通經絡、采耳。”
李女士提供的營業執照顯示,門店的經營范圍包含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此外還有第一類和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等。但開業不到半個月,李女士便因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而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我將液體滴入耳朵是為給顧客體驗;使用內窺鏡是為掏耳朵;云刀是采耳工具。”
△涉事門店營業執照(受訪者供圖)圖片來源: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
此后,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李女士的耳部護理店涉嫌非法行醫。
對此,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孫靜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執法當日,該店正在使用“小可視”內窺鏡儀器對一顧客進行檢查,檢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療方案,進行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為屬于診療活動,而非大眾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為。
△涉事門店內部(受訪者供圖)圖片來源: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
據紅星新聞,2023年6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運康堂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并對運康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還表示,罰款需在15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處罰決定,可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
但李女士既未按期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2023年12月19日,翠屏區衛健局發出《催告書》,除催繳此前的11.2萬元罰沒款外,加處罰款11萬元,理由是運康堂未履行此前的處罰決定。
在運康堂逾期仍未履行處罰決定后,翠屏區衛健局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今年3月22日,該案在法院舉行了聽證。
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3月31日報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孔祥穩表示,當地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但是行政處罰還需要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我們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通俗來說有多大錯,承擔多大的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紫榉€認為,李女士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長且獲利不多,她的主觀惡性也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小,該案件應當可以適用“首違不罰”原則。
對此,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對中國之聲表示,根據《四川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年版)》,李女士門店的非法行醫行為不在其列。
對于此類事件,國務院今年2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范罰款實施,罰款決定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切身感受,確保罰款決定符合法理,并考慮相關事理和情理。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紅星新聞、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健康翠屏”公眾號
封面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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