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7-31 19:08:57
每經記者 陳夢妤 每經編輯 魏文藝
從10月1日起,租客向租賃企業支付的租金將納入監管。
7月31日,北京市住建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明確將住房租金納入監管。對于單次收取超3個月租金的住房租賃企業,需將租金存入第三方專用賬戶,且租客可自行查詢租金監管賬戶內金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留意到,《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36條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
通知明確,押金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押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賬戶;租金方面,單次收取租金數額超過3個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于租金監管的賬戶。其中3個月租金部分在1日內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其余租金按月劃轉,每次劃轉金額為1個月租金。
除租金外,押金能否正常退還給租客同樣備受關注。實際上,2021年,北京市就發布了《關于規范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押金由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監管。此次通知將管理專用賬戶的主體調整為在住房資金監管方面更為專業的市資金中心,托管和退還押金的流程與租金監管類似。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即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資金中心)將搭建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系統,承租人與住房租賃企業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后且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后,可通過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系統交納押金、租金。當前有兩種方式:一是鼓勵承租人在完成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后,將押金和需要監管的租金直接存入市資金中心公示的賬戶;二是基于便民原則,承租人也可以將押金、租金交由住房租賃企業存入市資金中心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監管的賬戶內。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收到押金、租金后3個工作日內存入相應賬戶。
此外,通知也明確了押金、租金的具體退還流程。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后,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租金退還意見,明確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擬扣除費用明細。
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還意見的,可以與住房租賃企業自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也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事實上,今年2月27日,北京市住建委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就發布了通知的征求意見稿。
“對于未按照規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余押金、租金的,會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北京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當時表示。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11147496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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