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8-03 09:07:56
每經AI快訊,2024年8月2日,深交所關于對李劍峰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李劍峰,江蘇金陵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1號)查明的事實,李劍峰作為江蘇金陵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陵體育)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017年5月19日,李劍峰持有金陵體育19.37%有表決權的股份。2017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劍峰控制“黃某娟”“林某余”相關賬戶交易金陵體育股票。2018年8月27日,李劍峰實際持有金陵體育有表決權股份比例達20.39%。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8日,李劍峰實際持有金陵體育有表決權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終維持在1%以上。李劍峰未通知金陵體育公告上述事實。
二、短線交易
李劍峰作為持有金陵體育5%以上股份的股東,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以及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金陵體育股票的短線交易行為。其中買入金陵體育股票合計5,414,883股,金額合計141,406,842.50元;賣出金陵體育股票合計3,456,103股,金額合計134,519,438.50元。
李劍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11.8.1條第二款、第11.8.3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江蘇金陵體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李劍峰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李劍峰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由金陵體育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系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8240)。
對于李劍峰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2023年1至12月份,金陵體育的營業收入構成為:工業占比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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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蔡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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