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4 02:16:12
按照該公告的說法,之所以華遠地產在去年退出御海公司,正是由于他們發現了合作方在華遠入主之前的違規行為。
每經記者 席大偉 葉書利發自西安、北京
就在“公文造假”風波撲朔迷離之際,昨晚 (8月23日),華遠地產(600743,SH)發布了長達數頁的澄清公告。在該公告中,華遠地產披露了自2005年以來與立豐(西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和西安立豐御海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海公司)的糾結全歷程。按照該公告的說法,之所以華遠地產在去年退出御海公司,正是由于他們發現了合作方在華遠入主之前的違規行為。
終止合作正因違規事項
華遠地產稱,2005年7月19日,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簽署《合作建房合同》及《合作建房補充合同》,約定雙方合作開發1001工廠項目,并明確約定由1001工廠負責內部合作建房報批手續,負責領取《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立豐公司負責地方土地相關手續的辦理。一年后的2006年7月20日,御海公司成立,立豐公司出資占其注冊資本的100%。
此后在2007年1月25日,華遠入主御海公司,華遠方面持有御海公司80%股權,立豐公司持有御海公司20%股權。并約定立豐公司負責辦理1001工廠項目土地審批、出讓等前期手續的相關責任,在完成上述工作前,御海公司仍由立豐公司管理和控制。
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簽署了 《合作開發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明確了如下原則:在立豐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間,未經原北京華遠書面確認的一切文件均不對原北京華遠發生效力,相關后果由立豐公司自行承擔。隨后,立豐公司、1001工廠與御海公司簽署《合同書》,明確約定將前期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所簽署的合同權利義務轉移至御海公司,但前期合同中立豐公司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概與御海公司無關,由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自行協商解決,御海公司的利益不受該等違約行為的影響。
隨后在2008年,華遠地產“借殼”在A股上市。
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廠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國土資源部在西安土地檢查工作時發現辦理合作項目土地手續時,備案資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調查處理。同時總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中止辦理該合作項目的一切手續。”公告稱,華遠地產收到上述信息后,立即要求立豐公司就上述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及部門了解情況。
公告稱,鑒于出現了上述問題,且立豐公司未按 《合作開發框架協議》約定的期限完成全部義務的履行,導致1001工廠項目無法如期進行開發建設。為保護公司利益,華遠置業向立豐公司提出了終止合作的要求,經過多次反復談判,2009年12月9日,華遠置業與立豐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將華遠置業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權退回立豐公司,2009年12月16日,御海公司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截至2010年8月23日,華遠置業已收回投資4300萬元,剩余款項華遠置業正在通過有關途徑繼續追索。
稱未做信息披露符合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華遠地產在該公告中解釋,之所以沒有將該事件的進展及時公告給投資者,是因為事件中華遠地產及其股東權益并未受到損害,符合關于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
鑒于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約定由立豐公司辦理與土地有關的手續;立豐公司與1001工廠約定由1001工廠辦理內部建房報批手續。華遠地產與備案資料更改嫌疑無關。華遠地產及其股東權益并未受到損害,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華遠地產未作信息披露。
同時,由于“偽證”事件,在2010年8月2日,1001工廠作為原告,已經將御海公司、立豐公司和原北京華遠作為三被告訴訟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華遠地產在公告中解釋,之所以未及時信披,是基于原北京華遠于2007年10月18日向1001工廠所出具的《擔保函》約定的生效條件為“自貴方配合將1001工廠項目轉讓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騰交全部項目用地之日起”,但現在實際情況是:1001工廠至今并未向御海公司騰交全部項目用地,故華遠地產認為所出具的《擔保函》至今未達到生效條件,其無需對此承擔擔保責任。因該案標的沒有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臨時公告標準(公司上年經審計凈資產額的10%為1.7億元),故當時未公開披露。對此案件,華遠地產正在積極應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華遠地產稱,國土資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開通報的1001工廠項目所出現的偽造公文事件與華遠地產并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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