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8 01:12:16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4月17日,興業全球基金公司一位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與極元財富合作銷售興全特定策略5號專戶理財產品中,客戶是由極元財富挑選并推薦。
“在與極元簽訂的銷售協議中,我們根據由極元財富對客戶資產狀況進行評估,以確認他們是否有投資的資格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并對他們進行特定的資產投資管理指導。我們是產品的提供方,根據極元財富提供的風險報告,再來簽訂合同。”上述負責人表示。
興業全球在隨后發至記者郵箱的材料中稱,“按照我司與極元財富的代銷協議,該產品的宣傳、介紹、簽約、答疑等銷售工作由極元財富全權負責。”
對于該專戶理財產品出現的責任該誰承擔?極元財富上海總部一位女士當日則對記者表示,該公司總經理已向一家媒體做出回應,并不會再接受媒體采訪。但直到發稿時,記者也未見到有媒體發布相關內容。
業內人士表示,第三方理財存在監管空白,而由于代理關系的存在,作為第一代理人的第三理財機構應首先承擔責任,再向別的責任人追償。目前,興全特定策略5號還有部分投資未能回到投資者的賬戶。而從2011年7月1日到2013年2月8日,上證綜指下跌11.85%,興業全球基金特定策略5號虧損1%。
投資期限變短或是主因/
興業全球稱,興全特定策略5號專戶理財產品2012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專戶產品投資仍有5個定增產品解禁期未滿,客戶當期贖回投資總額的55.9%,預計將于2013年3~4月可贖回總額的26%左右,余下部分在2013年7月可贖回。上述興業全球負責人表示,產品設計之初原定期限是2年,在極元財富建議下改成了18個月。
興業全球作為產品設計方為什么輕易接受這樣的改動?這6個月的改動是否影響到產品能夠100%如期清算?對這些問題,興業全球和極元財富均未給出明確回復。
“他們作為一家專業的基金公司,產品設計的做法有問題,如果設計的期限長一點,可能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一位在期貨公司從事了5年資產管理業務的蘇先生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半年新增20%投資的條款也會帶來很大不確定性。
“這個產品的本質是興業全球做通道,按理來說現在基金公司本身的投研能力很強,為什么還要借助外腦,采納第三方投顧的建議?”蘇先生對修改產品期限的做法表示不解。
第三方理財是第一責任人?/
截至2013年4月16日,興全特定策略5號仍有2只定增產品尚未解禁。
興業全球稱,2012年4月和11月曾分別提示極元財富客戶,無法在2012年年底全額贖回的情況并請委托其代為與客戶溝通。
但到2012年12月中旬,在召集部分有疑問的客戶(12人)舉辦的小型說明會中,“在現場,客戶紛紛表示此前從未聽說過可能會出現資金無法全額贖回的情況,令我公司人員也感到非常震驚。”
從上述情況看,第三方理財與客戶的溝通存在問題。如果不是由第三方機構代銷,而是基金公司直接面對客戶,是否可以避免上述情況產生?
“我們并不是只有極元一家代銷機構,也有銀行代銷,也會跟銀行簽訂代銷協議,跟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既然已有生效的合同條款了,就按照法律程序走,通過法律合約的形式來保障我們雙方的權益。”興業全球上述負責人表示。
天津財經大學商業銀行研究所所長蔡雙立認為,此類案例中,第三方理財機構作為代理公司,就像商店銷售產品一樣,代理應該是第一責任人,先對投資者負責,然后再向保險、基金等產品提供方追償。文字承諾不論真實或虛假,都構成了合同要約,消費者有權追索自己的利益。
第三方理財監管存空白/
金融機構與第三方理財的關系可謂“剪不斷,理還亂。”一方面,網點少、銷售布局壓力大的金融機構如中小型保險、基金公司需要依靠第三方理財推薦客戶,實現銷售目的;另一方面,第三方理財機構良莠不齊,投資者、產品發行方和代銷方之間一旦出現糾紛難以解決。
日前,上海銀監局11日下發的《關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要求,銀行應重點關注以下風險和行為:一是聲譽風險;二是客戶信息安全;三是非正常資金往來;四是員工“私售”產品。銀行應重視風險隔離。防止第三方理財機構借用商業銀行聲譽增信。
通知指出,當前獨立于金融機構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在缺少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環境下,為社會公眾提供理財服務或者銷售投資品等。這類機構以“財富管理”、“投資管理”、“理財咨詢”等多種形式出現。
今年年初,華僑銀行將第三方理財機構恒天財富告上法庭,理由是 “對方不正當競爭”。媒體報道稱,主要原由是恒天財富上海分公司一位財富中心團隊負責人原為華僑銀行的個人客戶經理,隨后到了第三方理財機構恒天財富,在原同事的介紹下,向華僑銀行一位客戶兜售信托理財產品,并涉嫌借用華僑銀行之名。
蔡雙立認為,第三方理財機構游離在監管邊緣,甚至有些不規范的機構還有欺詐行為,風險不可估量。由于第三方理財機構代銷的理財品種多樣,他認為,應加強對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監管,銀行、保險、基金、信托等金融監管部門應聯合出臺政策,對什么樣的第三方機構具備承銷資格,具體產品的金融門檻、資質要求作出明確的界定。
目前第三方理財市場的監管仍處于空白狀態。除了今年證監會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對公募基金銷售發放牌照,其他類型產品均處于真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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