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6 01:42:51
對涉及A股市場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建議依靠現有跨境監管合作機制,與各國、各地區監管部門一道,聯手打擊跨境證券違法違規和犯罪行為,不能讓跨境市場主體逃避監管。
每經編輯 熊錦秋
◎熊錦秋(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
近日,證監會主席肖鋼發表《監管執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一文,提出加大制度供給力度,可考慮“一年一評估、兩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及時將監管執法經驗和趨勢反映在立法之中。
筆者認為,最近多倫股份股東在股權交易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說明上市公司收購法規制度有些漏洞需要完善。
先看看多倫股份的股權轉讓脈絡。原來多倫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是陳隆基,他并非直接持股,而是通過控制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間接控股,后來多倫投資大肆減持多倫股份至4000萬股。2011年12月,陳隆基將多倫投資全部股份轉讓給李勇鴻,由此李勇鴻間接持有4000萬股多倫股份。
2012年,李勇鴻給上市公司多倫股份去函稱,2012年6月27日、7月3日分別與HILLTOPGLOBALGROUP LIMITED、ONEVERGROUPLIMITED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登記手續 (股權轉讓過戶登記在香港完成),由此HILLTOP GLOBAL GROUPLIMITED和ONEVERGROUPLIMITED分別得到了多倫投資51%、49%的股權。這兩家公司均為注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BVI公司,兩公司均只發行一股 (1美元/股),為離岸空殼公司,其實際控制人均為自然人鮮言。
由于李勇鴻與鮮言的股權轉讓協議信息沒有按規定及時披露,加上其他違規行為,2012年9月,鮮言因涉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2012年12月上交所作出 《關于給予多倫股份原實際控制人李勇鴻公開譴責的意向書》,稱李勇鴻在取得多倫股份實際控制權后不滿12個月即轉讓他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相關承諾,并且未履行實際控制權轉讓的報告、公告義務。
筆者認為,本案例說明上市公司收購法規和跨境監管等方面制度并不完善,需要盡快彌補。
首先,相關法規對收購后的減持行為規范比較模糊?!渡鲜泄臼召徆芾磙k法》第74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這條規定容易引發歧義,似乎只是禁止12個月內股東轉讓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投資者間接持股,它是否可以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上一層母公司股份,模棱兩可。
現實中,2011年12月李勇鴻在全盤收購多倫投資并由此間接控制多倫股份時,與多倫投資一道承諾,自收購完成起12個月內不轉讓多倫股份的權益(請注意,他只是承諾不轉讓多倫股份的權益、而沒有明確承諾不轉讓多倫投資的股份);李勇鴻在2012年6、7月間轉讓多倫投資,并沒有轉讓多倫股份的權益,他或可有理由進行狡辯。
事實上,上市公司收購既有直接收購,也有間接收購,間接收購中收購人并未直接成為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是實際控制人。
因此,筆者建議完善《收購管理辦法》第74條,要將間接收購與直接收購后的減持行為一視同仁、統一考慮、明確進行限制,防止資本玩家鉆空子。
其次,A股市場跨境監管還有點力不從心。李勇鴻是中國香港居民,而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顯然也是香港注冊公司,買賣交易、過戶香港公司,顯然要遵循中國香港的法律,但多倫投資作為多倫股份的母公司,其買賣結果,卻不可避免對A股市場產生巨大影響。
對這些跨境股東的監管效力,如何實現與內地股東相同的監管效力,這需要予以關注。
上交所對李勇鴻予以公開譴責意向書,由于李勇鴻玩失蹤、無法與之取得聯系,交易所當時只能以公告形式向其送達。
交易所、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如果對境外市場主體鞭長莫及,難以進行法律約束,那么,將來越來越多境內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就可能在上面再成立一個母公司,讓這些母公司在中國香港等境外市場注冊,從而逃避A股市場的法律法規監管。
2007年3月30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地區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與其他數十個國家和地區簽署合作備忘錄。
對涉及A股市場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筆者建議依靠現有跨境監管合作機制,與各國、各地區監管部門一道,聯手打擊跨境證券違法違規和犯罪行為,不能讓跨境市場主體逃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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