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3 00:56:27
參照該法案,記者為A股預防及懲治財務造假開出六大藥方。不過,外國經驗并非靈丹妙藥,A股的制度建設最終還需監管層、上市公司及股東共同努力。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孫宇婷
每經記者 孫宇婷
南紡股份財務造假案令人拍案驚奇,驚奇之處有三:一,近十年來國企造假第一案;二,累計虛構利潤高達3.44億元,最高占當期利潤總額的5500%;三,相關責任方所受處罰微乎其微,部分責任人尚未被追責。回想過去,連續多年、大規模財務造假的案例在A股市場層出不窮。這不禁引發我們的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證券市場上的大案。
為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研究了美國證券市場,發現美股歷史上也曾造假案頻發,且無論規模還是造假力度相比A股都有過之而無不及。最終,來自投資者的質疑,迫使美國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下簡稱SOX法案),這對遏制造假有重大意義。參照該法案,記者為A股預防及懲治財務造假開出六大藥方。不過,外國經驗并非靈丹妙藥,A股的制度建設最終還需監管層、上市公司以及股東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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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病理
治理失衡+內控失效
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SEC)的資料,2001年美國政府管理部門調查了112起企業財務報告涉嫌欺詐的案件,較1998年增加了41%。而2002年6月的一項調查顯示,約有1/3的美國上市公司存在粉飾利潤的嫌疑。對上市公司的不信任,一度導致美國三大股指跌至低點。
貪婪成為當時美國金融界的一大標簽:會計師可以為了審計費而選擇做假賬,律師為了業務而不惜作偽證,分析師與高管來往過密而喪失了客觀性,管理層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顧股東死活,資本市場的秩序被嚴重擾亂。
著名案例,如從1999年到2003年5月,當時的美國第二大長途電話公司——世界通信公司(以下簡稱世通公司)采用虛假記賬手段掩蓋不斷惡化的財務狀況;2002年6月,公司內審發現了38.52億美元的財務造假,SEC于同年6月對此發起調查,發現在1999年到2001年兩年間,世通公司虛構的營收達到90多億美元,截至2003年底,公司總資產被虛增約110億美元。
世通公司造假案凸顯了企業內部管理的兩大顯著問題:公司治理失衡和企業內控失效。
公司治理問題的關鍵是對經營者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的責、權、利的制衡。相應地,公司董事會必須保持高度的獨立性才能有效監管管理層。但由于股權過度分散和不穩定,致使股東無法聯合起來對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有效影響。監管力度的降低,形成了“股東弱,管理層強”的局面,造成董事會缺乏獨立性,獨董不獨立以及管理層一手遮天的情況廣泛存在于當時的美國上市公司。
企業內控失效是另一個廣受抨擊的問題。美國反欺詐財務報告全國委員會在調查中發現,約有50%的財務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歸咎于公司內部控制的失敗。企業規模越大,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越凸顯??梢哉f,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與否,是企業經營成敗的關鍵。若企業能夠有效從財務和管理多方面進行把控,那么財務舞弊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在世通造假案中,審計師主動辭職,公司財務總監被解職,公司向SEC支付了高達75億美元的現金和新公司股票,用以償付受欺騙的投資者,公司首席執行官獲刑25年,其他涉案人員亦被裁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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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病理
審計失責+監管滯后
內控固然重要,外部審計及資本監管也是有效降低財務欺詐的重要方式。由于審計方失責而造成上市公司明目張膽造假,最終給股民帶來巨大損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比較典型的是美國法莫爾公司的存貨舞弊案。
這家公司一直保持著兩套賬簿,經粉飾的賬簿用來應付審計,反映企業真實運營狀況的用來自查。創始人莫納斯虛構存貨和利潤,夸大實際并不盈利且未經審計的藥店報表以騙取投資。由于外部審計機構只對其300家藥店中的4家進行存貨監盤,并且會提前數月通知公司將檢查哪些藥店,管理人員隨之將盤點的4家藥店堆滿實物存貨,而把虛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藥店。
審計人員在這起欺詐案中飽受詬病,因沒有發揮公眾監督者應有的職責,被企業牽著鼻子走,無形當中也成為了欺詐的幫兇。該事務所后來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在民事訴訟中損失了3億美元。
而在安然欺詐丑聞中,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擔任其審計師整整16年,安然公司中眾多高管也來自安達信。在這種情況下,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又從何談起呢?另外,當時美國一些會計事務所既為企業提供查賬服務,又同時為其做賬。一項調查顯示,事務所來自非審計業務的收入是其審計業務的近3倍。
審計的獨立性本應是一道不容突破的制度防線,審計師失責將導致上市公司財務欺詐成風。注冊會計師為虛假信息背書,營造上市公司業績欣欣向榮的假象,進而使得股價虛高,股民受害。
與此同時,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美國的資本市場發展極為迅速,金融行業的新事物層出不窮,也日益復雜。美國原有的一套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開始跟不上經濟的發展步伐,滯后的監管手段也讓造假者看到了機會。
顯然,財務欺詐頻現的癥結并非源于某一個環節,令人生畏的是,整個制度都存在系統性漏洞。從公司本身到企業高管,再到中介機構和監管方,企業生存的內外部環境過度寬松,由此才給了造假者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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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方1:強化信披要求
在吸取了前述教訓后,《SOX法案》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SEC至少三年一次復核發行人包括其財務報表在內的披露信息;要求發行人迅速和及時披露關于財務狀況和運營的重大變化信息;要求預測的財務信息不至于具有誤導性,并應與發行人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要求所發布的財務狀況及運營結果一致;加強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披露等。
此外,《SOX法案》還對1934年的美國證券交易法作了修改,要求內部人員在對公司證券進行交易或證券到期交易被執行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SEC提交利益變化報告。
法案要求,注冊會計師所作出的一切重大調整必須反映在公司財務報告中,年報和季報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與未合并實體之間發生的,對現在或將來財務狀況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關系。
藥方2:高管為財報真實性背書
《SOX法案》中對企業撼動最大的方面,是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與上市公司的高管,主要是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的個人責任緊緊綁在一起,要求他們以特別書證的形式保證其公司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為此承擔個人責任。這一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法案規定,所有向SEC提交財務狀況定期報告的上市公司,其CEO和CFO須提交個人保證書,他們必須保證:公司提交的定期報告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的要求,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公司管理層在買賣公司股票后需立即告知SEC。
對違反證券法規重編會計報表后發放的薪酬和紅利應予以退回;如果知道定期報告沒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仍作出書面保證的,將被處以最高達100萬美元的罰金和(或)最高達10年的監禁;若蓄意欺騙,則將被處以最高達500萬美元的罰金和(或)最高達20年的監禁;若違反證券法規,高級經理人員破產時,其個人債務不得免除。
藥方3: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針對深受財務欺詐所害的投資者,法案規定了若干救濟手段,其中一項規定是,在調查中,SEC有權阻止經理和董事行為并臨時凍結支付給董事、經理和公司雇員的款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行動和訴訟,SEC均可為投資者的利益而尋求適當和必要的救濟。如果SEC實施一項民事懲罰或命令,要求違反證券法的人士返還所得利益,那么該利益應歸于為受害者而設的基金里。
法案還延長了目前對有欺詐、操縱或欺騙等違反聯邦證券法而產生的民事請求權的時效,訴訟時效由原來從違法行為發生起3年和被發現起1年分別延長為5年和2年。
對于財務欺詐案的調查,一旦出現進展,SEC會通過官網在顯著位置及時公布最新情況,并對案件予以編號,使各方能夠快速了解到案件的最新動向。
藥方4:打擊內控失效審計委員會法制化
鑒于安然、世通等公司暴露出來的審計委員會缺乏獨立性,導致公司內部控制失效的問題,《SOX法案》將審計委員會由公司的自治機構上升為法定的公司內部監督機構,明確規定了其職責權限。
法案規定,任何擬發行證券的上市公司,其審計委員會必須符合下列構成和運作要求:第一,委員會完全由獨立董事構成;第二,審計委員會全權負責外部審計的聘用、解聘、監管和報酬事項,包括管理層和審計師就財務報告存在不同意見的解決;第三,如果需要,有權決定獨立顧問的費用;第四,建立一套程序,以接受、存放和處理有關會計、會計內部控制機制或審計事項的投訴,并建立公司雇員能匿名或保密提供可疑會計或審計事項的程序;第五,法案修正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要求審計公司必須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藥方5:加大資金投入強化監管機構職能
為了加強欺詐防范、風險管理、市場監管與投資管理,從2003年起,SEC獲得的撥款增加至7.76億美元,其中9800萬美元用于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和審計業務的監管。
目前,SEC正將資源集中于市場的高風險領域,并引進尖端技術來完善自身調查能力。除了事后的處罰措施外,SEC也在努力實現事前預警,通過數據挖掘來發現問題。
據SEC披露,其打擊措施直指三類企業:一類是存在不當或舞弊財務報告的公司,“財務報告及審計小組”將負責專門檢測這類公司,同時推動SEC對賬目的執法工作,并披露欺詐行為;第二類是存在違規交易的微市值公司,這類公司通常在發行證券時存在欺詐行為,尤其是那些沒有定期公開其財務業績報告的公司,將受到一個名為“微市值公司欺詐專責小組”的追查;第三類是存在潛在欺詐或其他非法行為的公司,“風險及定量分析中心”部門將采用定量的數據和分析來檢測高危行為和交易,同時加強該部門的調查能力和防范有損投資者利益行為的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SEC現任主席瑪麗·喬·懷特此前曾擔任了近10年的聯邦檢察官。
藥方6:審計師強制輪換
作為整個財報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美國證券市場此前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以自律為主。然而財務欺詐屢禁不止,中介機構在很多時候扮演了幫兇的角色,自律管理明顯陷入了失效的窘境。為了扭轉這一局面,《SOX法案》對會計行業、律師向法律顧問提交有關人士違法報告以及分析師利益沖突的處理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對會計行業的監管規定份量最重。
法案要求建立獨立的上市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負責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年檢、調查和處罰,制定自律規范。如果審計公司沒有在該委員會登記,則不能從事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
為保證審計師的獨立性,法案對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作了一系列規定,包括:禁止注冊審計公司從事所服務客戶的非審計業務;實行強制性輪換,審計事務所的合伙人擔任公司外部審計的時間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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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現狀
我國處罰力度小造假成本低
同海外發達市場相比,我國監管機構更注重對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相對較輕,通常是給予公開譴責、警告以及少量罰款,情節嚴重者判處有期徒刑。可以說,我國的量刑明顯輕得多。
中國首位美股索賠律師郝俊波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虛假陳述、財務造假等證券欺詐,美國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處罰:針對股民投資損失,由律師出面代表投資者起訴,這是民事層面;再是行政監管層面,由SEC進行處罰,嚴重者勒令其退市;刑事方面則由美國司法部負責,既可以向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罰款,也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刑事責任,比如判有期徒刑,嚴重的在20年以上。”
我國目前已有 《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進行約束。從現有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重大舞弊違法行為的判例來看,處罰力度較小。相關規定明確了舞弊行為可預期的成本上限,以南紡股份為例,公司連續5年虛構利潤3.44億元,公司僅獲中國證監會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對公司原董事長單曉鐘處以30萬元罰款。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坦言,“這樣的處罰力度不僅威懾力不足,反倒在一定程度對其他上市公司起到了鼓動作用。另外,受到侵害的投資者利益又由誰來保護?”
郝俊波指出,“美國的處罰就是要讓造假企業得不償失,只有當違法成本超出所獲非法利益時,處罰才能真正起到震懾效果。一般來說,罰金應該數倍于獲得的非法利益。”
記者在梳理南紡股份一案中發現,目前該案尚處于刑法追訴時效內,但在追訴期限內,該案是否被移送司法機關、是否被立案等情況,仍處于不透明狀態。由于無法了解案件最新進展,投資索賠更無從談起。
與此同時,因違法成本低廉,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同造假在國內已屢見不鮮,但很少聽到相關的中介機構受到重罰。
針對目前中國造假違規成本低廉和投資者保護不足的現實,業內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建議,應盡快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和刑事責任制度,提高案件調查進展的透明度,對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處以重罰,對協同造假的中介機構也不能放任,提高造假者的造假成本,給受害投資者提供事后保障,從根本上扼殺財務欺詐發生的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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