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5 00:47:54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原金 發自北京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出臺《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當前存在的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引發壟斷問題,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亂搭售商品。
這就意味著,從今年8月1日起,經營者如果再有打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旗號排除或限制競爭對手的行為,一經查實,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最高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即便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也將被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這次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的濫用導致市場壟斷的行為出臺相應細則,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界定,主要是指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行使知識產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 (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該《規定》中的處罰規定,實際上是反壟斷法的延續?!斗磯艛喾ā分幸幎ǎ?ldquo;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按照本次公布的《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壟斷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的邵亞光表示,一般是按照上年度銷售額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處罰。在這個區間內,可能就要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來確定具體比例標準。
不僅僅是壟斷協議,該《規定》還明確,如果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也將面臨相同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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