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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財政管理辦法出爐 嚴禁以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每日經濟新聞 2016-10-20 21:49:32

    10月20日,財政部公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切實履行項目識別論證、政府采購、預算收支與績效管理、資產負債管理、信息披露與監督檢查等職責,保證項目全生命周期規范實施、高效運營。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馮彪    

    每經記者 馮彪

    10月20日,財政部公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切實履行項目識別論證、政府采購、預算收支與績效管理、資產負債管理、信息披露與監督檢查等職責,保證項目全生命周期規范實施、高效運營。

    此次《辦法》適用于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各類PPP項目,而未涉及國家發改委主管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類PPP項目。

    保障政府履約能力

    民生證券研究院一份研報分析,PPP無疑是今年三季度資本市場上的亮點。一方面,從時間進度來看,大部分項目從2015年上半年開始立項,經過近一年的準備之后,大都已進入落地階段。另一方面,PPP的頂層設計和政策推進明顯加快,整個PPP的監管、法律和政策體系越來越清晰。

    但同時,上述研報也認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理念并未得到正確的闡釋,許多地方政府存在信用透支問題,導致社會資本參與PPP有"三怕"顧慮(怕陷阱、怕違約、怕反復),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為掣肘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的重要因素。

    此次《辦法》在項目財政預算管理部分提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將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保障政府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履約能力。

    另外,《辦法》第28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于績效評價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及時足額安排相關支出。而對于績效評價不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費用或補貼支出。

    嚴禁借PPP項目名義舉債

    近年來,PPP模式頗受推崇,既為民間資本提供了投資渠道,也解決了部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所需投資不足的問題。但在PPP推進過程中,也存在部分地區違規操作的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就表示,發現有地方搞PPP項目是在變相借債,要規范這一行為。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由于很多地方進入還債高峰期,而且還債高峰可能會一直延續到2018年,政府面臨很大的償還債務壓力。有的地方政府寄望于通過PPP模式解決部分資金問題,減輕還債壓力。"

    今年6月底,《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至2015年底,被抽查的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龍江等4個省在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235.94億元資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對社會資本兜底回購、固化收益等承諾。

    《辦法》明確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PPP項目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項目運行質量,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而且,《辦法》要求,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結果和PPP項目合同約定,嚴格管控和執行項目支付責任,不得將當期政府購買服務支出代替PPP項目中長期的支付責任,規避PPP項目相關評價論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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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馮彪 10月20日,財政部公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切實履行項目識別論證、政府采購、預算收支與績效管理、資產負債管理、信息披露與監督檢查等職責,保證項目全生命周期規范實施、高效運營。 此次《辦法》適用于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領域的各類PPP項目,而未涉及國家發改委主管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類PPP項目。 保障政府履約能力 民生證券研究院一份研報分析,PPP無疑是今年三季度資本市場上的亮點。一方面,從時間進度來看,大部分項目從2015年上半年開始立項,經過近一年的準備之后,大都已進入落地階段。另一方面,PPP的頂層設計和政策推進明顯加快,整個PPP的監管、法律和政策體系越來越清晰。 但同時,上述研報也認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理念并未得到正確的闡釋,許多地方政府存在信用透支問題,導致社會資本參與PPP有"三怕"顧慮(怕陷阱、怕違約、怕反復),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為掣肘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的重要因素。 此次《辦法》在項目財政預算管理部分提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將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保障政府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履約能力。 另外,《辦法》第28條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于績效評價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及時足額安排相關支出。而對于績效評價不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費用或補貼支出。 嚴禁借PPP項目名義舉債 近年來,PPP模式頗受推崇,既為民間資本提供了投資渠道,也解決了部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所需投資不足的問題。但在PPP推進過程中,也存在部分地區違規操作的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就表示,發現有地方搞PPP項目是在變相借債,要規范這一行為。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由于很多地方進入還債高峰期,而且還債高峰可能會一直延續到2018年,政府面臨很大的償還債務壓力。有的地方政府寄望于通過PPP模式解決部分資金問題,減輕還債壓力。" 今年6月底,《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至2015年底,被抽查的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龍江等4個省在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235.94億元資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對社會資本兜底回購、固化收益等承諾。 《辦法》明確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PPP項目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項目運行質量,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而且,《辦法》要求,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結果和PPP項目合同約定,嚴格管控和執行項目支付責任,不得將當期政府購買服務支出代替PPP項目中長期的支付責任,規避PPP項目相關評價論證程序。
    PP財政管理辦法出爐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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