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 2017-01-05 15:20:12
近來,投資品市場郵幣卡交易迅速躥紅,高回報誘惑下的非法集資陷阱,導致血本無歸者多,全身而退者寡,無數投資者遭遇巨額經濟損失。營銷人員口中“暴富”佳品的郵幣卡究竟是什么?投資者又為什么會飛蛾撲火?
原標題: 投資者被忽悠投資郵幣卡 價格連續跌停投資者損失慘重
央廣網北京1月5日消息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近來,投資品市場郵幣卡交易迅速躥紅,高回報誘惑下的非法集資陷阱,導致血本無歸者多,全身而退者寡,無數投資者遭遇巨額經濟損失。營銷人員口中“暴富”佳品的郵幣卡究竟是什么?投資者又為什么會飛蛾撲火?
苗先生無意中被網友拉入了一個投資郵幣卡的群,在這個群里的老師大肆鼓吹投資郵幣卡利潤有多么的高。動了心的苗先生專門動身去了一趟杭州,去了之后了解到,是北京漢唐藝術品交易所的“開元通寶”古幣投資。在發行商辦的所謂小范圍投資課堂上,“老師”告訴他,現在一枚“開元通寶”古幣價格是80元,市場上已經炒到了一千多一枚,即將漲到2000元一枚,未來上漲到5000甚至1萬元一枚都是很有可能的。
郵幣卡是郵票、紀念幣、電話卡的合稱,常常被郵幣卡愛好者作為收藏品或者儲值資產。不過,近兩年來,一些地方交易平臺以文化金融創新的名義,把名目繁多的郵幣卡作為掛牌交易的標的,宣揚高回報無風險,招攬投資者投資。
投資者苗先生對于天上掉下來的這個大餡餅也有疑問,但他的顧慮很快被打消了,因為據說這樣的投資機會不是人人都能得到,是小范圍的。緊接著,苗先生就出手了。不過之后他發現了一個問題,就是購買之后要想賣掉就需要所謂的“解鎖”。自己還要再購買5枚古幣,才能解鎖1枚。這樣無休止的讓投資者追加資金。
為了讓客戶盡快投入、不斷投入,代理商會營造出郵票供不應求的氣氛,告訴投資者郵票“打新”就像股票“打新”,中簽率低、收益率高,必須立即大資金買入。代理商還會模仿股票市場的規則,將投資者申購額與市值掛鉤,誘使投資者買入其代理的其他投資品種。
在苗先生先后投入將近70萬元的時候,這個“開元通寶”古幣的價格在他所交易的平臺上連續跌?!,F在他的損失已經過半。但是有炒股經驗的苗先生說,他當時看到這款郵幣卡的價格出現波動的時候就選擇賣出,但只要一掛賣單,“指導老師”就立刻跳出來制止他,讓他不要賣,繼續等待。甚至還會告訴他們幾點幾分有大筆資金進入,讓投資者都跟著大舉補倉。
與苗先生一同參與漢唐藝術品交易所“開元通寶”古幣投資的投資者李先生說,自己是通過親戚知道這個投資機會的。明明眼看著投資標的不斷下跌,但網絡直播間的“指導老師”還在喊話讓大家追加資金。
據“文交在線”統計,目前全國各地能夠出具地方政府批文,被默許經營的郵幣卡交易平臺達到129家。另外根據“郵幣卡之家”統計,全國主要40家郵幣卡交易所的日均總成交額接近200億元,平均每家日均成交5億元。
表面上,郵幣卡和股票一樣有固定的交易時間,有漲跌停板,可以“打新”,可以追漲殺跌,交易界面也和炒股十分類似。然而,事實上,郵幣卡的發行和交易機制與股票完全不同,其中代理商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記者暗訪河北省一家文化藝術品交易平臺,一位郵幣卡代理商毫不隱諱,郵幣卡連續上漲,連續下跌都是可以在后臺操控的。如果在這樣的平臺上購買郵幣卡后果可想而知。
這位代理商還透露,代理商分為發行商和經紀商,發行又叫“上票”,發行商并不需要真的擁有這些郵幣卡,只要向交易平臺繳納總額150萬元到300萬元的購票費、發行費和托管費,此外還要繳納100萬元到200萬元的與發行市值等額的保證金。接下來,發什么票、怎么發,交易所都會提供。
“發行的時候一般是按4元、5元的實物票價格,之后就拉升價格,最后由客戶來高價買票。代理商是做票的莊家,能賺取中間差價。”交易平臺為了保證有足夠的交易量,還會要求代理商一次拉來2000至3000名有效投資者開戶,才有資格上票。
另一類代理商叫做經紀商,通常被稱為喊單老師,他們負責引誘客戶高價接盤。客戶的損失由經紀商、發行商和交易平臺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成。
盡管有些郵幣卡平臺已經取得了省一級的經營資質,但這些交易平臺根本無法保證自己的代理商、經紀商能夠規范操作。所謂的監管只是提醒投資者沒有任何具體措施。
代理商:只提供交易平臺,代理商這邊通過客戶開發來賺取傭金,原則上它不能對客戶進行投資引導,這是嚴格禁止的。第一,交易所會不斷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第二,現在說交易所是一個獨立的企業,它并沒有國家法律授予的執法權。
記者撥打了苗先生參與投資的北京漢唐藝術品交易所的投訴電話。
漢唐藝術交易所:“在我們交易所是不允許這種情況出現的,我們也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因為首先投資肯定需要謹慎,我們當初在搭建這個平臺時也希望客戶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打官方客服來認證一下,畢竟是這是一個很大的投資。”
記者:“現在出現了這種情況,跟你們有關系嗎?”
漢唐藝術交易所:“我們漢唐藝術品交易所首先是一個平臺,但是出現了這種狀況以后,假如您這邊有一些證據,我們會協助您把這個事情核查清楚。”
調查發現,披著促進文化藝術品交易和金融創新的外衣,郵幣卡交易從操作手法、運營團隊和攬客模式,卻都與此前泛濫的白銀、原油等違規現貨交易一脈相承,成為現貨欺詐的最新變種。這種形式類似股票交易,卻未經過國家證券管理機構審批,郵幣卡讓投資者開始接納,并最終血本無歸,因為有那么一群人精心做了這個快速、高額收益的“局”。
苗先生質疑,為什么出現這樣的問題而沒有人監管?
苗先生:“作為一個管理方、平臺方,它能看著后臺和參與投資的人在進行對賭嗎?這種交易公平嗎?我覺得這還不如賭博,賭博你碰運氣還能贏,這純粹就是騙。我們到經偵去報警,經偵告訴我們,他們是有牌的,所以是合法的。那我就不明白了,一個合法的企業難道就有欺騙、欺詐行為嗎?現在國家如果對這個行業一點監管沒有,為什么讓這個行業產生呢?它雖然披著一個合法的外衣,但它跟詐騙有什么區別?”
郵幣卡投資出現的風險不僅只有漢唐藝術品交易所的“開元通寶”這一例。九州郵幣卡也是最近行業內話題最多的交易所之一。大戰羊毛黨,控訴經紀商,維權者鬧事兒等等緋聞或者事實不一而足,郵幣卡的形象也一步步變得“猙獰”。
去年以來,這些交易所不斷遭到投資者維權,有的投資者還拿起法律“武器”起訴交易平臺。不過,截至目前還沒有一家交易平臺被法院判定為非法期貨交易或者金融欺詐。
從P2P網貸、線下理財,到現貨白銀、原油,再到郵幣卡交易。近年來,各類投資騙局在媒體曝光和監管整頓下此起彼伏、輪番登場,如何根治成為關注焦點。
投資騙局之所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除了部分投資者在利益面前未能保持清醒頭腦外,尚有監管層面對新的金融業態存在監管“缺位”,以及不少存在于利益鏈條的公司和個人,事前、事后均未有足夠的規范和懲戒等原因。
投資騙局不僅擾亂了國內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還危害到民眾的財產安全,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負面影響被無限放大。此時,監管層責無旁貸,鏟除其生存土壤不應僅限于清理整頓交易所;投資者亦需提高警惕,加強相關知識學習;網絡平臺亦需主動清除相關推廣。
關于郵幣卡投資陷阱的話題,中國貿易促進會研究院國際貿易研究部主任趙萍和北京啟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曉進行了分析與討論。
經濟之聲:在2011年和2012年那段時間里,交易所清理整頓的風聲似乎很緊,各地都似乎有一些動作,但是近幾年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廣泛,金融投資的創新也越來越活躍。從監管的角度看來,還存在哪些問題呢?
胡曉:我們現在都在講資產的證券化。今天我們從大宗轉戰郵幣卡,明天郵幣卡市場進一步規范了,他們或許又會去一個新的市場,他們會自己創造新的市場。郵幣卡這個市場包括兩個層面,一個是實體交易,一個是電子盤交易。實體交易已經發展很多年了,這相對比較小眾也比較規范。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郵幣卡的電子盤是什么?首先,我們對其缺乏精細的定位和認識。從監管的層面來講,它到底應該歸哪個部門管,現在我們誰都說不好。如果我們將它視為互聯網金融,它可能就歸證監會、金融辦管,但是現在郵幣卡的交易更多的是涉及文化產權類的交易,所以它可能會涉及中宣部、商務部或者文化部。此外,現在很多交易所都說它們有資質,但是關于這一資質,我們國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所以我們在投資時到底應該如何甄別?這確實很難,所以一旦出現問題,我們就會發現,從民事訴訟的角度出發,舉證的難度很大。此外,這里面可能涉及到很多問題,如果構成刑事犯罪,這對公安部門來講也是一個新的挑戰。
經濟之聲:從P2P網貸、線下理財,到現貨白銀、原油,再到郵幣卡交易。近年來,各類投資騙局在媒體曝光和監管整頓下此起彼伏、輪番登場,應該如何根治?
趙萍:我們現在除了對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有了嚴格的規定,還有一些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例如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這些通過集中交易的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的交易都是命令禁止的,電子平臺只能交易現貨。同時,這些交易平臺都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樣,因此在規范這方面我們已經足夠嚴格,但是關于已經發生的、現有規模非常大的現貨交易,我們應該如何控制風險?我認為這還需要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關于流程、資金風險以及信用風險應該如何控制,交付、交割如何保質保量等問題,全國應該進行統一的、規范性的管理,這樣才能控制系統風險。
經濟之聲:從法律角度來說,郵幣卡的這種交易模式侵犯了投資者的哪些權益?
胡曉:首先就是知情權。在宣傳的過程中,它是否涉及虛假宣傳?是否存在誤導投資者的行為?第二個是公平交易的權利。如果交易的背后有人在惡意操縱價格,這對投資者的權利也是一種侵害。第三,這還有可能涉嫌詐騙。
經濟之聲:據了解,截至目前還沒有一家交易平臺被法院判定為非法期貨交易或者金融欺詐。這是什么原因?
趙萍:原因就是無法可依,因為法院判決肯定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目前依靠《期貨法》來判定大眾商品交易的平臺是否違法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期貨法》約定的相關行為有兩種:一種就是以集中交易的方式進行交易,這是期貨的一個典型特點;第二就是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這種標準化合約作為交易的標的,但這兩者卻難以適用合規的交易平臺。國務院38號文明令禁止這些大宗商品交易平臺采取集中交易的方式,也命令禁止使用“交易所”字樣,因此大宗商品的交易平臺和《期貨法》所約定的這種行為和規范的對象是對不上的。因此,即便出現了相應的詐騙行為,法院在判決時更多的還是追究其刑事責任,很難用期貨法或者其他經濟方面的法規來約定或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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